林洋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
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备案、入档等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及时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董事会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于
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并于次年1月31日将全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
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
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
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
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公
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
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
及时予以澄清或披露。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明确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七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
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等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知 内幕信 是否尽到告知
成为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信息公开 登记
序 号 情人姓名或 证 件 号 码 息所处 保密和禁止内 登记时间
知情人原因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披露情况 人
名称 阶段 幕交易义务
1 注2 注3 注4 注5
2
3
4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参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
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一)至(六)款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还应登记身份件名称及号码。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