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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洋能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2-14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3-6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
      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4.1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4.1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保;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49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4.49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1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
                                                     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
                                                     况和结果,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
                                                     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4.52 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作出        4.52 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作出
决议:                                               决议: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业务资格的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但与公司日常经营       估或审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但与公司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按照实际发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按照实际发
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         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
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不进行审计或评       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估;
(二)上述关联交易须经独立董事同意或认可后,方       (二)上述关联交易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                                     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及其决策程序及公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及其决策程序及公
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5.01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5.01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相关董
除其职务。                                           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
5.03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5.03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可连选连任。
……                                                 ……
(三)董事会按本章程第 5.01 条规定对候选人的任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按本章程第 5.01 条规定对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将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
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审查未通过的,以书       通过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


                                                 2
面形式反馈给提名人;                                    会进行审议;审查未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提名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前,董事会应披露候选人          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
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          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独立董事人数,提名独立董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                                                    股东大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前,董事会应披露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
                                                        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5.08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5.08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时生效。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5.15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5.15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作。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5.24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       5.24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7.0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7.0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可以连任。
股东选举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其提名、选          股东选举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其提名、选
举或更换程序,应当按下列规定,规范、透明的进行:        举或更换程序,应当按下列规定,规范、透明的进行: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监事会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                          监事会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


                                                    3
(二)提名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的    (二)提名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交候选人的
个人简历及推荐材料;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个人简历及推荐材料;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等    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等
情况,并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情况,并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三)董事会按本章程第 5.01 条规定对候选人的任    (三)监事会按本章程第 5.01 条规定对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将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经
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审查未通过的,以书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
面形式反馈给提名人;                              议;审查未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提名人;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前,董事会应披露候选人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前,监事会应披露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
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    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7.04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7.04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前款款规定的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    除前款款规定的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
事会时生效。                                      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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