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2-14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3-6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
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4.1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4.1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保;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49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4.49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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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
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
况和结果,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
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4.52 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作出 4.52 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作出
决议: 决议: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业务资格的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但与公司日常经营 估或审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但与公司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按照实际发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按照实际发
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 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
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不进行审计或评 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估;
(二)上述关联交易须经独立董事同意或认可后,方 (二)上述关联交易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 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及其决策程序及公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及其决策程序及公
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5.01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5.01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相关董
除其职务。 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
5.03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5.03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可连选连任。
…… ……
(三)董事会按本章程第 5.01 条规定对候选人的任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按本章程第 5.01 条规定对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将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
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审查未通过的,以书 通过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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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反馈给提名人; 会进行审议;审查未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提名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前,董事会应披露候选人 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
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 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独立董事人数,提名独立董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 股东大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前,董事会应披露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
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5.08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5.08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时生效。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5.15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5.15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作。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5.24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 5.24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7.0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7.0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可以连任。
股东选举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其提名、选 股东选举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其提名、选
举或更换程序,应当按下列规定,规范、透明的进行: 举或更换程序,应当按下列规定,规范、透明的进行: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监事会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 监事会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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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名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的 (二)提名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交候选人的
个人简历及推荐材料;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个人简历及推荐材料;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等 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等
情况,并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情况,并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三)董事会按本章程第 5.01 条规定对候选人的任 (三)监事会按本章程第 5.01 条规定对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将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经
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审查未通过的,以书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
面形式反馈给提名人; 议;审查未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提名人;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前,董事会应披露候选人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前,监事会应披露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
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 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7.04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7.04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前款款规定的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 除前款款规定的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
事会时生效。 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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