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
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工作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工作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
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