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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港: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3-08-2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九月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照《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特制订本须知。

       一、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会议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参会

股东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及所代表的股

份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请务必准时到达会场,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

到。

       四、股东大会正式开始之前,会议登记终止。在会议登记终止时未在

“会议签到表”上签到的股东,其代表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份总

数,不得参与表决。

       五、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共需审议5项议案,其中,第1-4项议案

为特别决议案,须由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5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须由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有表

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

大会共需审议2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须由出席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有表

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

大会共需审议2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须由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有表

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股东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建议或问题,可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

系。
                                   2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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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3年9月15日上午10:30开始

     会议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极路7号山东港口大厦会议室

     主 持 人:董事长苏建光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及代表的股份,介绍其他参会人员情

况

     二、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须知

     三、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四、宣读议案

         (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1、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1、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1、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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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审议议案

   六、股东对议案进行表决

   七、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八、宣布表决结果

   九、宣读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十、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特别说明:为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

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三次会议召开,因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3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因此对三个会议的议程进行合并。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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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反映境内外证券监管规则的最新变化,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对《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请详见附件。本次拟

修订的《公司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

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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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因本次修订增减条款、调整条款顺
                                                序,本章程条款序号将相应调整。原章程
                                                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
                                                化,修订后的本章程亦做相应变更。
1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及债
       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以下
       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     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       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
       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     下简称“《特别规定》”)、《香港联合交易
       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香港上市规则》”)、《到境外上市公司
       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 《 必 备 条
       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等法     款》”)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
           公司须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         公司须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
       别规定》及本章程。公司在任何时间不       规定》及本章程。公司在任何时间不应准
       应准许或令本章程有任何修改,以致本       许或令本章程有任何修改,以致本章程不
       章程不再符合《香港上市规则》、《上海     再符合《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使用的有关       所股票上市规则》使用的有关规定。
       规定。
2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证券法》、《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 券法》、《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章程及其 (以下简称“中国”,为本章程及其附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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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附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其
     地区)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司。
         ……                                ……
3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
     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 通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
     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 外资股股份,但除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
     类的股份。                         有关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内资股和外资
         公司各类别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 股股份不视为不同类别股份。公司根据需
     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
                                        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各类别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
                                          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4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
     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 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资人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 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
     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 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
     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 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
     内的投资人。                       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投资
                                        人。
5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        删除
     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
     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分别发
     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
     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
     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
     分别实施。
6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        删除
     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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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
     主管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7        新增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8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
     批准增加注册资本。                 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公开
         (二)向特定投资人和/或现有股 发行股份;
     东配售新股;                          (二)向特定投资人和/或现有股东配售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新股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以及中国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
     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9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司章程和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   章程和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
     定,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   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依法购回其发
     发行在外的股份:                     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资本而注
     份;                             销股份;
         ……                                ……
10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行。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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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出购回要约;                         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方式购回;                         购回要约;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
     购回;                             式购回;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
     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 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三十条第
     交易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11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        删除
     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
     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
     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
     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
     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
12       第三十四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        删除
     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
     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
     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
     中减除;
        ……
13       第三十九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        删除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
     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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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
     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
     取印刷形式。
14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删除
15       第五十二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          第四十五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
     下列权利: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
     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
     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投票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关信息,包括:                     份;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
     章程;                                 信息,包括: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
     阅和复印:                        程;
        ……                                      2、有权查阅和在缴付了合理费用
                                            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
16       第五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          删除
     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
     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
     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
     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
     东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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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
17       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八条所称控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所称
     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                                   ……
18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计划;                             划;
         ……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计划;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
     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
                                          项。
19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三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四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联方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五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联方提供的担保;
     通过的其他担保。                       (六七)公司股票上市的地证券交易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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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                                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20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
     符合下列要求:                    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
     间;                               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四)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五)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         (五)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
     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     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
     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     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
     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     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
     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     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
     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     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
     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作出认真的解释;
         (六)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           (六)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
     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
     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     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
     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     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
     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     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
     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     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应当说明其区别;                       (七)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
         (七)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 的特别决议案的全文;
     过的特别决议案的全文;                 (八)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
         (八)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 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
     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 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
     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 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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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
         (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 达时间和地点;
     送达时间和地点;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码。
     号码。                                      (一)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间;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必是公司的股东;
     旦确认,不得变更。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和本章程
                                          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21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
     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     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
     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   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
     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   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
     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   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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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在符合法律法规、        前款所称公告,在符合法律法规、本
     本章程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章程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
     的前提下,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    提下,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
     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    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
     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    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
     股东会议的通知。                      通知。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效。
22       第七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等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代理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人的姓名;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
                                           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
                                           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
                                           人签署。该等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代理人
                                           的姓名;
                                               ……
23       第七十五条 ……                       第六十七条……
         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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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人),则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    人),则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
     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    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
     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    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 1 名
     果 1 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   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
     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    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
     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    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
     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    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
     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    (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
     (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    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
     /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     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如同该人
     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    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东一样。
24       第八十六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七十八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
     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披露。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等股东权利。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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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股比例限制。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25       第九十二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 2         删除
     票或者 2 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
     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26       第九十三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         删除
     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
     席有权多投一票。
27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回购公司     (一)公司增、减股本、回购公司股
     股份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 份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
     他类似证券;                       似证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     (五)(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七)(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28       第九十八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      第八十八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
     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 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
     列程序办理:                       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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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一)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        (一)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    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的两
     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    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
     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      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
     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
     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前    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前述持股数按股
     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董事会应当根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    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意。
     东的同意。                                (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三)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求。                               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三)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5 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会议通知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意。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会议通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持。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股东或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
     和主持。                           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
         股东或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 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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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
     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
     除。
29       第九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八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会,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 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券
     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有关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30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   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票、监票。                            监票。
         ……                                  ……
31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删除
32       新增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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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33   新增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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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34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抵押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其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35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于股东大会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股东大会授权
     权董事会决定的下列事项,董事会应当   董事会决定的下列事项,董事会应当确定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捐赠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人员进行评审,对于其中根据法律、行   员进行评审,对于其中根据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在审   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后提交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有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
     权决定的事项具体如下:               项具体如下:
        ……                                 ……
                                              (八)本章程第六十四五十六条规定
                                          之外的对外担保。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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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36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         删除
     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
     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 4 个月内已处置
     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
     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
     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则董事会在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
     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
     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
     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
     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37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过。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 权多投一票。
     有权多投一票。
38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点、方式;
         ……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39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其主要职责是: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 披露事务等事宜。
     和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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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 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
     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 其主要职责是:
     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记录;
     的其他职责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要求具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
     有的其他职责。                     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
                                            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
                                            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要求具有的
                                            其他职责。
40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除          删除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之外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
     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41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42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
     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及第一百一十
                                        二条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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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44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履行监督职责。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45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第 一 百 六 十 一 条 有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
     调查,尚未结案;                   查,尚未结案;
         (七)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     (七)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
     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 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
     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 5 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 5 年;
     年;                                   (八)(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八)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机构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施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     (九)(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46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              删除
     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
     公司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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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何不
     合规行为而受影响。
47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          删除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
     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
     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
     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
     发点行事;
        ……
48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          删除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
     (“相关人”)做出董事、监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做的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
     者未成年子女;
        ……
49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
     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 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
     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   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
     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
     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   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对公司和股东
     结束。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有
                                          效。
50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          删除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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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
     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
     但是本章程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除
     外。
51       第一百八十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    删除
     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
     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
     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害关
     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52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    删除
     式为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53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    删除
     者间接向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前
     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
54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违反前条规    删除
     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
     收到款项的人应当立即偿还。
55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违反第一百   删除
     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
     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
     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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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
     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56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前述条款中           删除
     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
     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
     为。
57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书面合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书面合同,其中
     同,其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规定: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
     向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公司           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公司法》、《特
     法》、《特别规定》、本章程、《公司收购   别规定》、本章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
     及合并守则》、《股份购回守则》及其他     则》、《股份购回守则》及其他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并明确公司享有本       的规定,并明确公司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补
     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相关合同及职位       救措施,相关合同及职位均不得转让;
     均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本章程规
     向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本章 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三)《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仲裁
         (三)《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仲 条款。
     裁条款。                               公司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
         公司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 立的书面合同应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
     订立的书面合同应经股东大会事先批 述报酬事项包括:
     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 其他服务的报酬;
     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 者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或者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 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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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 讼。
     出诉讼。
58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        删除
     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
     应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
     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
     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
     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公司
     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
59       新增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当为董事、监事购买责任保险。责
                                          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监事因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
                                          任除外。
6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
61        第二百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       删除
     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
     告。
62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       删除
     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以前置
     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
     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
     告。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至少应
     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前 21 日将前述
     报告或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及损
     益表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或以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送达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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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
     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63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应          删除
     当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64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国务院证
     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 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部 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公司股 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公司股
     公告。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公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 告。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5       第二百〇七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下          删除
     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
     价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
     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66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香港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香港为
     为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份的股东委任收     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
     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     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
     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分配的     司就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
     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由他代该等股     他应付的款项,由他代该等股东保管该等
     东保管该等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持有     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持有人。
     人。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上市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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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上 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     公司委任的持有香港上市外资股的股
     求。                               东的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
         公司委任的持有香港上市外资股的 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股东的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
     《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67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
     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 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定的、独立的会计
     所,审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或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审
     审计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           核或审计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进行会计报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68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删除
     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
     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
69       第二百二十三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        删除
     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
     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
     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
     所仍可行事。
70       第二百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
     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 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
     酬由董事会确定。                   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由董事会确定。
71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
     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
     作出决定,并报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备 决定,并报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备案。
     案。                                   股东大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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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股东大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     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
     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填补会计师事     职位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
     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     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解聘一家
     事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     任期未届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符合
     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下列规定:
     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
         (一)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 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应当送给拟聘任
     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应当送给拟 的或者拟离任的或者在有关会计年度已离
     聘任的或者拟离任的或者在有关会计年 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度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离任包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
        离任包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        (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 作出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
     所作出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 股东,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晚,否则
     告知股东,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 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晚,否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通知上说明
         1、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通知上说 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陈述;
     明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陈述;    2、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
         2、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 程规定的方式送给股东。
     章程规定的方式送给股东。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     所的陈述按本款(二)项的规定送出,有
     务所的陈述按本款(二)项的规定送       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大会
     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     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股东大会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
     诉。                                   以下会议: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         1、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
     席以下会议:                               2、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
        1、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2、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      3、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大
     的股东大会;                      会;
         3、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大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述会
     会;                              议的所有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述 息,并在前述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
     会议的所有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信息,并在前述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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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72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
     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
     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情事。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     置于公司法定地址的方式辞去其职务。通
     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的方式辞去其职       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内
     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     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
     者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该通     下列陈述:
     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                  1、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
         1、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 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或
     向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 者
     明;或者                              2、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2、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书面通知的 14 日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书面通知的 14      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
     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     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第 2 项提及的陈
     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第 2 项提    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
     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     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
     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     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
     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     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     的地址为准。
     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任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 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
     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会计师事务 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就
     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 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取其就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73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条 公司 合 并 或 者 分
     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     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
     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     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
     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     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
     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     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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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
     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文件,供股东查阅。
         对 H 股股东,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     对 H 股股东,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
     件方式送达,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 件方式送达,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
     记的地址为准。                      的地址为准。
74       第二百三十四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        删除
     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
     除外),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声明董事会对公司的状况已经
     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
     算开始后 12 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债
     务。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
     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立即终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
     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报告一次清算组的
     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
     展,并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
     报告。
75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
     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   报表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   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   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
     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司登记机关,,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76       第二百四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        第二百一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
     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   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党
     立党的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的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   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
     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   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   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
     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   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各级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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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展。公司各级党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 党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
     产党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关政策规定办理。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77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修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
     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 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
     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主 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
     管机构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准后生效;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78       第二百五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予以公告。                         意见修改本章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79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删除
80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章程所称“以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数。                                     不含本数。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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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反映境内外证券监管规则的最新变化,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新修订的《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对《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请详见附件。本次拟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同意。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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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因本次修订增减条款、调整条款
                                                     顺序,本议事规则条款序号将相应调
                                                     整。原议事规则中涉及之间相互引用
                                                     的条款序号变化,修订后的本议事规
                                                     则亦做相应变更。
  1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
       法权益,规范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              权益,规范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            (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公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              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
       股 东 平 等 、 有 效 地 行使 权 利 , 根 据   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            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
       款》、《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款》、《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            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
       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                                          ……
  2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六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六
       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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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十五)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      (十五 )审 议公 司 在 1 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根据公司股票上市     (十六)审议根据公司股票上市
     地上市规则规定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地上市规则规定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的关联交易或其他交易事项;     议的关联交易或其他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工持股计划;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决议的其他事项。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的其他事项。
3        新增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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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
                                          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但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
                                          决议,并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
                                          任。
4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 会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或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或
     全体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
     规则第六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规则第六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大会的,应当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明原因并公告。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
     别股东。除其他类别股东外,内资股     别股东。除其他类别股东外,内资股
     股东和 H 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股东和 H 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权利,应     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权利,应
     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以     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并召开类别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并召开类别股东大会。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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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只有类别股东才可以参加类别股东大 只有类别股东才可以参加类别股东大
     会。                             会。
5         第九条 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                  第十条 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
     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两              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两个
     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              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
     份 或 者 数 份 同 样 格 式内 容 的 书 面 要   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
     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              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
     者 类 别 股 东 会 议 , 并阐 明 会 议 的 议 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前
     题。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述 持 股 数 按 股 东 提 出 书 面 要 求 日 计
     日计算。                                    算。
6         第十条 董事会应在收到第九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在收到第九十
     规定的书面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条规定的书面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
     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意。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              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              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
     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
     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5              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              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会              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会
     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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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7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
     议 ,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式 向 董 事 会 提   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 或 类 别 股 东 会 议的 书 面 反 馈 意   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
     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
     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
     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或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或类别股东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或类别股东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行召集和主持。
8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事会,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 会,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
     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 会 通 知 及 发 布 股 东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料。
9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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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
     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              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
     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              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
     件 人 地 址 以 股 东 名 册登 记 的 地 址 为   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
     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              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
     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在符合法律法                    前款所称公告,在符合法律法
     规、本章程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规、本章程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的前提下,应当在国务院证券              市规则的前提下,应当在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              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
     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              刊上刊登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
     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一
          ……                                     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
                                                   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
10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
     当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
     时间;                           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四)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                  (五)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
     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              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
     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              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
     组或其它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              组或其它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
     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            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
     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六)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     (六)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 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
     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 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
     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 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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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            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            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
     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            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
     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七)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     (七)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
     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八)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                (八)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
     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 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
     位 以 上 的 股 东 代 理 人代 为 出 席 和 表 位 以 上 的 股 东 代 理 人 代 为 出 席 和 表
     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     (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
     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
     话号码。                         话号码。
                                                     (一)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
                                                 时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
                                                 和本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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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1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东权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2        第五十八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                 删除
     两 票 或 者 两 票 以 上 的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
     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13       第六十四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                  删除
     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
     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14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行表决前,应当依法推举 2 名股东代 表决前,应当依法推举 2 名股东代表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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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利害关系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得参与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              理人不得参与计票、监票。股东大会
     进 行 表 决 时 , 应 当 由律 师 、 股 东 代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表、监事代表,以及审计师或 H 股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审计师或 H
     票登记机构或者有资格担任审计师的              股股票登记机构或者有资格担任审计
     外 部 会 计 师 之 一 共 同负 责 计 票 、 监   师的外部会计师之一共同负责计票、
     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议案的              监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议案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15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回购公     (一)公司增、减股本、回购公
     司股份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 司股份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
     和其它类似证券;                 和其他类似证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二)发行公司债券;         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二)发行公司债券;
     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五)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四)(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股权激励计划;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六)(五)股权激励计划;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七)(六)法律、行政法规、公
     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及股东大会以普              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
     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              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6        第十一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                删除
     序




                                            44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


                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反映境内外证券监管规则的最新变化,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修订的《青岛港国

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对《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请详见附件。本次拟修订

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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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因本次修订增减条款、调整条款
                                               顺序,本议事规则条款序号将相应调
                                               整。原议事规则中涉及之间相互引用
                                               的条款序号变化,修订后的本议事规
                                               则亦做相应变更。
  1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资 产 抵 押 事 项 、 委 托 理 财 、 关 联 交
        等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根据总 理、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决定其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
        酬事项;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                               和奖惩事项;
                                                   ……
  2         第八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            删除
        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
        与此项处置建议前 4 个月内已处置了
        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
        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
        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则董事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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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
     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
     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
     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
     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
     响。
3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股东大会授     第十条 对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权董事会决定的下列事项,董事会应 事会决定的下列事项,董事会应当确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
     产 抵 押 、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的 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保、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人员进行评审,对于其中根据法律、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对于其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应当在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 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后提
     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具体如下:     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决定的
         (一)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事项具体如下: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除发行公司     (一)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外的公司融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除发行公司
     活动;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外的公司融资
         ……                         活动;
                                                   ……
4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
     案调查,尚未结案;               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     (七)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
     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 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
     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 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
     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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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八)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八)(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市场
     的;                              禁入措施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     (九)(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司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解除其职务。
5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有下列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
         (一)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一)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和财务状况;               理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二) 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三)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三)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四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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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6        第二十七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                   删除
     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
     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
     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
     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
     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
     为 履 行 了 本 章 前 条 所规 定 的 披 露 义
     务。
7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的普通                   第六十条 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              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
     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              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
     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
     长有权多投一票。                 长有权多投一票。
8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
     “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本规 “内”、“不超过”都含本数,“过”、“低
     则所称“关联”的含义分别与《香港上 于”不含本数。本规则所称“关联”的含
     市规则》中所称的“关连”相同。        义分别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所称的
                                           “关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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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反映境内外证券监管规则的最新变化,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修订的《青岛港国

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对《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请详见附件。本次拟修订

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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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                                  ……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
           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     (七)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
           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 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
           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 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
           日起未逾 5 年。                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八)(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
           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
           未满的;                       市场禁入措施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九)(七)法律、行政法规或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况。                            况。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
           事,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 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出现本条情形的,解除其职务。   条情形的,解除其职务。
       2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一)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对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对董
           董 事 会 决 议 事 项 提 出 质 询 或 者 建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议。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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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
       上”、“少于”都含本数,“过”不含本 上”、“少于”都含本数,“过”、“低
       数。                                 于”不含本数。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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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反映境内外证券监管规则的最新变化、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修订的《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拟对《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请详见附件。本次拟修订的《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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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根据公司内部调整,统一将“财务
                                                     部”改为“财务管理部”、“监审部”改为
                                                     “审计部”、“法务部”改为“法律合规
                                                     部”。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青岛港国际股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青岛港国际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诚信自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诚信自
       律 、 规 范 运 作 , 保 持公 司 诚 信 、 公   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
       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公司对外              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财              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务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规 则 》(以 下称 “ 《香港 上市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            《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上 市 规 则 》( 以 下 称 “ 《 香 港 上 市 规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制度。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1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 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
       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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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担保;
     到 或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审 计 总 资 产 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三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四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管理机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者公司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五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担保。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述第(五)项           (六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督管理机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者公
     支配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及按上市地       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规则所指定的有关人士),不得参     的其他担保。
     与该项表决,并不计入法定人数,该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述第(五)项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支配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及按上市地
                                            上市规则所指定的有关人士),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并不计入法定人数,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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