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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股份: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29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在
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公司编制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
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1600万元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为了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和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使用1600万元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戴国强、孙建强、姜省路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