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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牧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王”、“公司”或“发行
公司名称
                     人”)
证券代码             601566.SH
成立日期             2004 年 3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574,637,150 元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办公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林聪颖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1]551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1 年
 5 月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分别采用网下
 配售方式向询价对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00 万股以及采用网上定
 价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600 万股,共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22.00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4,000.0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8,695.01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
 255,304.99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1 年 5 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天
 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020077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九牧王进
 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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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九牧王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
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
下::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
容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6、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
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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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
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九牧王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审
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
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九牧王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九牧王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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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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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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