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九牧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30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的考核和评价体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由公司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 为委员会实施考核、制定薪酬政策方案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提供相关资料;
(二) 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 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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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视同出席;每次会议现场到会委
员不得少于两名;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
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
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考核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和经理人员向委员会提交述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自我评价内容;
(二)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向委员会提供如下资料作为考核依据:董事和经理
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务
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三)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委员会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并结合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制定董事和经理人员
的薪酬及奖励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委员会会
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的事项如涉及委员会委员自身,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