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3-04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10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制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中国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中 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2-002)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3),独立董事余劲松先生受其他 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 1 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2 年 3 月 4 日至 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收到 2 名拟激励对象的反馈,经核查, 因输入有误,导致 2 名激励对象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登记的姓名不一致,监事会已对 错误内容进行更正,除上述更正外,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其他任何异议或 不良反映。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2),公 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收到由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57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国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国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公 司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4)。 8.2022 年 5 月 24 日、5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2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 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已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完成,共向 93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227.03 万股。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5)。 10.2022 年 11 月 23 日、11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已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完成,共向 27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664.83 万股。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67)。 12.2023 年 10 月 24 日、10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内容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及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人民币 3.08 元/股调 整为人民币 3.01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人民币 2.21 元/股调整 3 为 人 民 币 2.17 元 / 股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同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1)。 (二)股份回购数量及回购原因 1.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四、有 效期内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主动 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 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孰低值进行回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47.49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与 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值进行回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6.96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与回购时股票 市场价格孰低值进行回购。 2.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四、有 效期内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 子公司任职,或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激 励对象可根据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按约定条件解除限售。剩余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息进行回购处理。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2 名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 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满足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 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其剩余未达到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 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0.4472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同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退休且不 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满足业绩考核期 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其剩余未达到业绩考核期和 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8587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6 名激励对象 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 4 对象资格,对其满足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 售,其剩余未达到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0.8123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鉴于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 除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满足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 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其剩余未达到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2425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息进行回购。 3.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四、有 效期内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死亡终止劳动关系时,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处理。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死亡 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3.12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回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息进行回购。 4.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四、有 效期内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出现负面情形的,激励对象 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鉴于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发生负面情形,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7.85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 后的回购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 5.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之“二、 本 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之“(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的规定: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评结果 (S)划分为 3 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 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考核中的特 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5 考评结果(S) S≥80 分 80 分>S≥70 分 S<70 分 标准系数 1.0 0.9 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 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 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处理。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考评结果为“80 分>S≥70 分”(当 期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 0.9),公司决定按照其对应的标准系数回购注销其本期计划 解除限售额度中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516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 购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321.0323 万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410,558 元(不含利息),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A 股股份 13,217,625,583 -3,210,323 13,214,415,26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3,078,706,983 0 13,078,706,983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8,918,600 -3,210,323 135,708,277 H 股股份 3,943,965,968 0 3,943,965,968 总计 17,161,591,551 -3,210,323 17,158,381,228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将 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1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是依据《激励计划》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47.49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与 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值进行回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2 名激励对象 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满足业 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其剩余未达到业绩考 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0.4472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 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6 名激 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取消其 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满足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 限 售 , 其 剩 余 未 达 到 业 绩 考 核 期 和 任 职 具 体 时 限 要 求 条 件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合计 120.8123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死亡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取消其激 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3.12 万 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鉴于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发生负面情形,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7.85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 回购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考评结果为“80 分>S≥70 分”(当期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 0.9),公司 1 决定按照其对应的标准系数回购注销其本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中未能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1.2516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孰低值回购。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6.96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与回 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值进行回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退休 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满足业绩考 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其剩余未达到业绩考核期 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8587 万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 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 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 象资格,对其满足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 其剩余未达到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2425 万股, 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 综上,监事会认为上述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 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 2 备查文件 1.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4.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核查 意见 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