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2023-12-14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100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米文莉女士
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宁夏嘉泽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
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宁夏嘉
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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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
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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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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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
月。
六、包括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宁夏嘉泽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
师、高级会计师资格,且在会计师事务所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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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
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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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米文莉,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
何影响本人担任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
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本人已参加
培训并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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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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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
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本人在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高
级会计师资格,且在会计师事务所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
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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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
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米文莉
2023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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