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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煤股份: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3年)2023-11-29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等职能,进一步完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共 15 名,其中独立董事 5 名,独立董事

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了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负责

对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事前认可。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会议主

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

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讨论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

第(一)、(三)项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

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五)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七)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

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

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

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

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会

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

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