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 料,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张小牛先生的简历,经过认真审阅 与调查,我们认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张小牛先生拥 有多年的煤矿机电安全管理经验,其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和身体状况符 合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我们同意 聘任张小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