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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8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7 年 12 月 2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4 月 1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9 年 12 月 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1 年 10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3 年 12 月 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修订)



1     总则

1.1   为明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
      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
      合规管理办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1.2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2     人员组成及工作机构

2.1   提名委员会应由不少于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2.2   提名委员会设置、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建议,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3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
      作。

2.4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 2.1 条至第 2.3 条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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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有关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2.5.1   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需要提出会议提案,提供或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会议所议
        事项的资料;

2.5.2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前审核提名委员会所议事项及资料的合规性,协调提
        名委员会和董事会的工作衔接,并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2.5.3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审定会议议案和签发会议通知;

2.5.4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组织会
        议召开等会务工作。

3       职责

3.1     提名委员会职责

3.1.1   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1.2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1.3   对董事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就总裁人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就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裁提名的经理层副职和总法律顾问人选
        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财务负责人任免在征求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对照董事任职资格以及公司相关制度
        要求,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3.1.4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3.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提名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提供有
        关资料,配合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3.3     提名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顾问的履历及
        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顾问形成意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得
        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所聘机构或者顾问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承诺书。

3.4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3.4.1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3.4.2   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4.3   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3.4.4   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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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5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5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行其职权,或经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4       工作方式和程序

4.1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4.2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前 5 个自然日通知全
        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4.3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
        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决议或意见需超过全体委员(包括
        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1/2 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提名
        委员会委员签署。

4.4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4.5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当撤销其委员职务并更换委员人选。

4.6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主持
        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形成提
        名委员会会议决议。除非经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
        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4.7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纪检监察组组长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
        但没有表决权。

4.8     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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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4.10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材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并按公司
       统一规定归档,保存期限 10 年以上。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
       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
       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其他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4.11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5      附则

5.1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5.2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5.3    本议事规则由提名委员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4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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