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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2-08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 2023-076




   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管理需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拟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
    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对《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1
附件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 年)
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第1章                                                     第1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934,432,844 元。
            第6条                                                     第6条      41,934,432,84441,919,514,444 元。


            第3章      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934,432,844      第3章      公 司 目 前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2
            第 20 条   股。                                           第 20 条   41,934,432,84441,919,514,444 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担保;
                       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第4章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第 4 章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3
            第 42 条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第 42 条        保;
                       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保;

                                                                  2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保。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               前款第(3)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和。                                                   发生违反本章程规定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时,将
                前款第(3)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生违反本章程规定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时,
                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董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第4章      计净资产的 10%;                            第4章      净资产的 10%;
4
     第 43 条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第 43 条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产负债率超过 70%;                                     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用前款规定。
                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第4章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第4章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5
     第 69 条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第 69 条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第4章                                                   第4章
6               以上通过。                                              过半数通过。
     第 77 条                                                第 77 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以上通过。                                              通过。




                                                       4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第5章                                                第5章
7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第 100 条                                            第 100 条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披露有关情况。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规定的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
     第5章                                                第5章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8              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第 101 条                                            第 101 条   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第 5 章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 5 章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9
     第 111 条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第 111 条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第 42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             本章程第 42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


                                                        5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对外担保事项和第 43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对外担保事项和第 43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之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              议之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
              议。                                                  审议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审议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              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在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情况下,
              在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情况下,            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的决策权限为:运用
              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的决策权限为:运              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确
              用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              定的净资产额的 30%。董事会关于运用公司资产
              告确定的净资产额的 30%。董事会关于运用公司            的具体决策权限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作出明确规
              资产的具体决策权限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作出              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董事会
              明确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的决策权限从其规定。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从其规定。                            前款所述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
              前款所述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金融投资、委托理财等)、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金融投资、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等)、资产抵押、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对外捐赠。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对              公司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金额超过以上规定规模
              外捐赠。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单项交易金额超
              公司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金额超过以上规定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利润 1%的对外捐
              模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赠或赞助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第5章                                              第5章
10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第 113 条                                          第 113 条
               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6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且超过半数独                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且超过半数独立
               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
               章程第 107 条第(6)项、第(7)项、第(14)             第 107 条第(6)项、第(7)项、第(14)项以
               项以及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全体董事                及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               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超
               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                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财务
     第5章                                                   第5章
11             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以外,              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以外,
     第 118 条                                               第 118 条
               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               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同意并作出决议。                                        意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单独表决、个人负责的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单独表决、个人负责的决
               决策制度。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策制度。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
               董事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                事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
               弃权的,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任何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经济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第5章                                                   第5章
12             上的利益关系的董事。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第 125 条                                               第 125 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               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
               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员会委员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与               股东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的董事。


                                                       7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谨慎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本章程的要求,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利益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当公司股东间或者董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忠实、勤勉
              司整体利益。                                        与谨慎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要求,忠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当公司股东间或者
                                                                  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
                                                                  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2)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
                                                         第 5 章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13     /      /
                                                         第 126 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8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第5章
14     /      /                                  表独立意见;
                                       第 127 条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5章
15     /      /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 128 条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9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 127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5章
16      /     /                                                     第 128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第 129 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 96 条要求外,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 96 条要求外,还
               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书,对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5章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第5章                                                  第
17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件和人员支持,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第 126 条                                            126130
               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
                                                            条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
               事实地考察。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            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董事会会
               程序进行,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按规定的时间
               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
               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的,可联名书面向董            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认为资料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10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露相关情况。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
                                                                    出席。独立董事连续 3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第5章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第 5 章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
18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第 127 条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    127131
                                                                    予以撤换。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      条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
                                                                    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
                                                                    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工作制度规范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选聘程序、职责、履职保障等。




                                                      11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为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战略规划研究、编             (1)为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战略规划研究、编制、
               制、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提供意见建议;            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提供意见建议;
               (2)对公司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             (2)对公司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出建议,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建议,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
               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重大投资、融资、资              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重大投资、融资、资产
               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     第6章    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
     第 6 章 革改制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         第     制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提出审
19
     第 129 条 提出审议意见;                               129133   议意见;
               (4)对年度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建      条     (4)对年度可持续发展、ESG(环境、社会和公
               议;                                                  司治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5)审议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投资             (5)审议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投资事
               事项;                                                项;
               (6)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6)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
               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职责。                                                责。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6章
               (1)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             (1)研究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
     第6章                                                    第
20             序并提出建议;                                        程序并提出建议;
     第 130 条                                              130134
               (2)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2)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条
               (3)对董事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就总经             (3)对董事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就总经理


                                                      12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理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事长提名的董             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
              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人选和             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人选和总法律
              总法律顾问人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顾问人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
              议;                                                 财务负责人任免在征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意见
              (4)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对照董事任职资格
              职责。                                               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4)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2)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
               (1)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
                                                                   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计
               (2)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
                                                                   划或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范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
                                                          第6章    (3)研究、拟订或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计划或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6章                                                  第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报董事
21             (3)研究、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报董
     第 131 条                                            131135   会审议;
               事会审议;
                                                            条     (4)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4)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司安排持股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酬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5)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职责。
                                                                   (6)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责。


                                                     13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出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审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建议;              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及其报酬 事宜 的建
               (2)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议;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2)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4)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              (4)审议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况;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            (5)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评
               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委
                                                          第6章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第6章                                                  第
22             (5)监督公司法治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           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
     第 132 条                                            132136
               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审议公司法治、合规、            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条
               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需经            (6)监督公司法治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体
               董事会批准的法治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应            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审议公司法治、合规、风险
               对方案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管理基本制度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需经董事会
               (6)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财务会计报告           批准的法治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应对方案及
               违规披露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            (7)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财务会计报告违
               改完成情况;                                        规披露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7)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负责协调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情况;
               机构之间的沟通;                                    (8)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负责协调管


                                                     14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8)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职责。                                                  之间的沟通;
                                                                      (9)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责。
               公司设立党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组织领导机关
                                                                      公司设立党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组织领导机关(以
               (以下简称党组织),设书记 1 名,其他成员
                                                                      下简称党组织),设书记 1 名,其他成员若干名。
               若干名。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
                                                                      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
               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
                                                                      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
               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第9章
                                                                      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第 9 章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        第
23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第 163 条 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163168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
               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或      条
                                                                      织领导班子。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或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
                                                                      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构)。纪
               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公
                                                                      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公司董事会、董
               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相关
                                                                      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
               会议。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第 10 章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符合
     第 10 章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第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24
     第 176 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176180     计、内部控制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期 1 年,可以续聘。                            条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公司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    第 11 章   公司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
     第 11 章
25             督管理机构指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       第      管理机构指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指
     第 189 条
               构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司公告。                189193     定的报纸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


                                                     15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条      登公司公告。



               公司有本章程第 197 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    第 12 章   公司有本章程第 197201 条第(1)项情形的,可
     第 12 章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26
     第 198 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198202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条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 197 条第(1)项、第(2)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 197201 条第(1)项、第(2)项、
               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第 12 章   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第 12 章                                                   第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27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第 199 条                                               199203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条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行清算。
                                                             第 14 章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
     第 14 章                                                   第
28             均含本数;“低于”、“以外”、“多于”、                 含本数;“低于”、“以外”、“多于”、“超
     第 214 条                                               214218
               “超过”均不含本数。                                     过”均不含本数。
                                                                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第 14 章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第 14 章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第
29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
     第 216 条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216220
                                                                        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
                                                                条
                                                                        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


                                                       16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序号                                                 序号
                                                                    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章程》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参见《公司章程》全文。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