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
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取消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为更好地平衡股东回报和公司
价值创造能力,公司终止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
并取消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及取消原定于上述股东大会审议的全
部议案。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终止本次配股,取消相关股东大
会。
二、对《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预案》的独立意
见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刘长春先生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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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
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要求;
(三)同意提名刘长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三、对《关于公司注销回购 A 股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 A 股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仍符合上市条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注销回购 A 股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建文、王全胜、
彭冰、王兵、谢涌海
202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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