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二条至第四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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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紧急
情况时,在保证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的前提下,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
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
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
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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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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