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中海油服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08-24
公司治理体系 CG-26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海油田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
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
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公
室”),董秘办公室是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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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董事会秘书亦可
以兼任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要
求下的公司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秘书的,应具备境
外上市的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且董事会秘书必须符
合境外监管机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曾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
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备案,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报
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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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品德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证券交易所收到报送的材料之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
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
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
工作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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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
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
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督促证券交易所问询的回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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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
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负责协调组织
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
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
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本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本公司境内
外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
并组织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
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
并购重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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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
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管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
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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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
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
人应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
6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
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十条 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
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
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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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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