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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农商行:法律意见书2023-06-10  

                                                                                                                                                                              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0
                                                                                                                        电话:(86-21) 5298-5488
                                                                                                                        传真:(86-21) 5298-5492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以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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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junhe.com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
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 据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下同)刊载公告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于2023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及公司网站刊载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
    2、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
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
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
年6月9日下午14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1045号4号楼205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9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日交易收
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33,633,938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3.2289%。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56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2,156,6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399%。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0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25,790,6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68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82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98,356,0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
26.9415%。


    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5、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共同参与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


    2、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农商银行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5,724,311,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农商银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5,724,278,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 %。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农商银行2022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度预算
方案的议案》。


                                   4
    同意票5,724,278,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农商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票5,724,370,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6,936,331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4%;1,419,7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5,720,379,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2,945,176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8%;2,758,6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2,652,255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上海农商银行董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5,724,309,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6,875,131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0%;1,470,9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10,0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上海农商银行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5,724,318,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3%。


                                   5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农商银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中有关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子
议案。

    同意票4,758,875,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5,875,331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5%;1,496,9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983,8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9)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农商银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中有关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的子议案。

    同意票4,923,309,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6%。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5,875,331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5%;1,496,9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983,8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农商银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中有关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子
议案。

    同意票4,923,309,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6%。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5,875,331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5%;1,496,9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983,8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农商银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中有关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
子议案。
                                   6
    同意票5,723,309,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5,875,331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5%;1,496,9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983,8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农商银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中有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额度的子议案。

    同意票5,163,309,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5,875,331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5%;1,496,9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983,8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农商银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中有关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
子议案。

    同意票5,247,308,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119,874,117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1%;1,496,9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983,8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14)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农商银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中有关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额度的子议案。

    同意票5,249,285,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121,851,410股
                                   7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1,471,9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983,8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15)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农商银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中有关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子
议案。

    同意票5,308,430,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180,996,331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5%;1,471,9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983,8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16)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农商银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中有关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子议案。

    同意票5,365,634,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238,200,331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4%;1,471,9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983,8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17)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农商银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中有关其他关联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子议案。

    同意票5,723,309,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5,875,331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5%;1,496,9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983,8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18)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部分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中有
                                   8
关选举张雪雁女士为非执行董事的子议案。

    同意票5,717,633,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0,199,238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1%;8,156,793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9%;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9)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部分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中有
关选举李冠莹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的子议案。

    同意票5,717,63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0,195,738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9%;8,160,293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部分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中有
关选举乐嘉伟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的子议案。

    同意票5,717,63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0,195,738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9%;8,160,293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中有关选举
黄纪宪先生为独立董事的子议案。

    同意票5,724,26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6,827,531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2%;1,528,500股反对,

                                   9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中有关选举
陈缨女士为独立董事的子议案。

    同意票5,717,965,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0,530,873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7,825,158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3)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中有关选举
张军先生为独立董事的子议案。

    同意票5,722,00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4,573,328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4%;3,782,703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4)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中有关选举
陈贵先生为独立董事的子议案。

    同意票5,724,26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6,827,531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2%;1,528,5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中有关选举
王喆先生为独立董事的子议案。

    同意票5,722,153,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10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4,718,605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0%;3,637,426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6)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中有关选举
刘运宏先生为独立董事的子议案。

    同意票5,722,153,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4,718,605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0%;3,637,426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7)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中有关选举
李培功先生为独立董事的子议案。

    同意票5,724,26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596,827,531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2%;1,528,5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8)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5,724,293,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11
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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