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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凯龙: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12-02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以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
         相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
         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
         当向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日常事务
         处理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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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
           日内,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提前不少于 10 日发出通知,临时会议应提前不少
           于 3 日发出通知;经公司各监事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
           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监事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
           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监事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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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采用通过书面决议的方式代替监事会会议。书面决议经
           达到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组成及召集的监事会法定人数的监事在该
           等书面决议上签署赞同,即被视为决议已经被通过。该等书面决议
           应与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公司其他档案一并归档,并应具有与监事会
           成员实际出席监事会会议所作表决相同的约束力和效力。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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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
             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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