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免: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6-06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中国旅游
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一、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和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香港”)的业务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诚
信记录及独立性等情况,我们认为,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具备相关的境内外业务
资质,具有丰富的为境内外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有足够的独立性、专
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境内外审计工作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3 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聘任安永香港为公司 2023 年度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订与中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存款服务及年度上
限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 H 股上市时招股书的有关内容,发现公司
与中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的
存款服务年度上限将于公司 H 股上市后的首个年度股东大会届满。根据香港联
交所的要求,公司须续订《金融服务协议》剩余有效期内(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批准之日至 2025 年 6 月 8 日)的存款服务年度上限。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仅为根据香港联交所的要求续订剩余期限内的存
款服务上限,且有关上限并未超过现行有效的《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且确定
依据充分、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来业务发展及财务需要,不涉及对现行
有效的《金融服务协议》的修订;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张润钢、王斌、刘燕、葛明
202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