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亚星锚链:亚星锚链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25  

                                                    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
    致: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
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孔庆红律师、
许文峰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
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
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并且基于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
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现发表法律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 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23 年 4 月 25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
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上午
10:00 在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兴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23 年 5 月 18 日交易完
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52285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9.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3743357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927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9%。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43688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9%。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4761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9275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9%。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的表决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表决
结果为: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37522853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以 1436886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37522853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以 1436886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 37522853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以 1436886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以 37522853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以 1436886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以 37522853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以 1436886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7522853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以 1436886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7522853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以 1436886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7522853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以 1436886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75210833 股同意,17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
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以 14351163 股同意,17700 股反
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8%。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7522853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以 1436886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
案》(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11.1 陶兴得票数为 375212133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1.2 陶安祥得票数为 375212133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1.3 陶良凤得票数为 375212133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1.4 张卫新得票数为 375212133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1.5 王桂琴得票数为 375212133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1.6 沈义成得票数为 375212133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陶兴得票数为 14352463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陶安祥得票数为 14352463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陶良凤得票数为 14352463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张卫新得票数为 14352463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王桂琴得票数为 14352463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沈义成得票数为 14352463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12、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
案》(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12.1 齐保垒得票数为 375212133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2.2 张友法得票数为 375212133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2.3 张艳得票数为 375212133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齐保垒得票数为 14352463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张友法得票数为 14352463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张艳得票数为 14352463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13、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
案》(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
    13.1 景东华得票数为 375212133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3.2 王纪萍得票数为 375212133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景东华得票数为 14352463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王纪萍得票数为 14352463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宣读了公司独立董事代表张艳女士所作的独
立董事 2022 年度书面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事
项相符,在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
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李静律师



                                       经办律师:孔庆红律师



                                       经办律师:许文峰律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