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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11-30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7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19日 (星期二)

     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网络投票仅适用于A股
    股东。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 年 12 月 19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 1 号浙商银行总行 601 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2 月 19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1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H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         √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         √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         √

   注:本次会议还将听取以下报告

   (1)《浙商银行关于 2022 年度大股东行为评估情况的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
站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其中:第 1 项议案相关公告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25 日的相关披露文件,第 2 项
议案相关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28 日
的相关披露文件。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 1、2 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
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
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
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 A 股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
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 A 股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
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 A 股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
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
〔2013〕43 号)、本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股东质押本公司有表
决权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数量的百分之五十时,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其已质押部分股权不能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总数;其推荐或提名的董事在董
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董事会的人数。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1916       浙商银行           2023/12/13

    H 股股东参会事项,参见本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通函。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回复时间及方式

    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请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星期
三)或该日之前,将回复(格式见附件 1)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
    (二)A 股股东出席登记事项

    1、A 股股东出席登记时间

    A 股股东的出席登记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4 日(星期四)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

    2、A 股股东出席登记方式及登记材料要求

    有权出席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A 股法人股东可由法定代表人出席
及参加投票,亦可由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及参加投票。接受委托之代理人不必
为本公司股东。

    (1)A 股法人股东现场出席登记方式

    A 股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现场出席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
文件);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法人股东的
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2)A 股自然人股东现场出席登记方式

    A 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委
托人的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3)登记材料要求

    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
章。倘 A 股股东为法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 A 股法人股东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
签署。倘 A 股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则授权委托书须由 A 股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
倘授权委托书由 A 股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或 A 股自然人股东之外的其他代理
人签署,则授权该其他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由 A
股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或 A 股自然人股东签署并且必须经过公证。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 1 号

    邮政编码:310020

    联系人:浙商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268966

    联系传真:0571-87659826

    电子邮箱:IR@czbank.com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有关费
用自理。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 1:A 股股东出席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
附件 2: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A 股股东)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1:

             A 股股东出席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


本人/吾等(或单位)(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股份:

A 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注 2)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吾等愿意出席(或委托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代表出席)

2023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30 分开始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 1 号

浙商银行总行 601 会议室举行的浙商银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以此书面回复告

知。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

1.请按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用正楷填上您的全名(中文或英文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

同)。

2.请填上以您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

3.股东可将此回复复印填写后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递交予本公司。

4.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所需提供的登记文件详见本次会议的通知。

5.凡有权出席及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请将填妥及签署的回复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或之前送达本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 1 号;登记及咨询电话:0571-88268966;传真:0571-

87659826)。未能签署及交回本回复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本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次会议通知中所要求

的全部登记文件仍可出席本次会议。

6.法人股东须加盖单位印章。
附件 2: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A 股股东)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3 年 12 月 19 日
召开的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 A 股普通股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
           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
           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