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7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2 月 1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 1 号浙商银行 总行 601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62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6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999,017,621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0,770,775,81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3,228,241,80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6.491921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3.46460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3.02731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陆建强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4 人,出席 14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8 人,出席 8 人; 3、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骆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752,770,099 99.832828 17,884,613 0.166048 121,103 0.001124 H股 3,227,015,006 99.961998 1,226,800 0.038002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3,979,785,105 99.862615 19,111,413 0.136520 121,103 0.000865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769,619,534 99.989265 1,035,181 0.009611 121,100 0.001124 H股 3,228,241,806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3,997,861,340 99.991740 1,035,181 0.007395 121,100 0.000865 3、 议案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598,118,591 98.396984 161,023,027 1.495000 11,634,197 0.108016 H股 3,192,725,300 98.899819 26,906,306 0.833466 8,610,200 0.266715 普通股合计: 13,790,843,891 98.512940 187,929,333 1.342447 20,244,397 0.144613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 1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5,681,783,416 99.684099 17,884,613 0.313776 121,103 0.002125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 2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5,698,632,851 99.979714 1,035,181 0.018161 121,100 0.002125 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本公司 H 股股份过 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等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计票。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斌、俞晓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 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0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