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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05-18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
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
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合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除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以外,董事会尚需履行以
下关于企业管治的职责:
    (一)制定及检查本行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
    (二)监察及完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
业发展;
    (三)监察及完善本行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
策及常规;
    (四)制定、监察及完善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

                                                 —1—
手册(如有);
    (五)检查发行人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项
下的《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其年报内的《企业管治报
告》中的披露。
    董事会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五)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七)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八)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
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董事会应负责履行上述的企业管治职责,亦可将责任指
派予一个或多个委员会。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
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董事会对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委会
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委会的意见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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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核
准)或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例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大约每
季度召开一次。董事会应订有安排,以确保全体董事皆有机
会提出商讨事项列入董事会定期会议议程。
    第五条 定期会议(例会)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例会)的通知前,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
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行长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三)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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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五)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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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提前 14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行长、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期限、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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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且过半数外部董事(即
非执行董事)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方可举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
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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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行长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有效日期;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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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是指
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
式召开的会议)为原则。除定期会议外,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仅以书面传签
表决等方式召开。但是,以下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应采取书面
传签的形式(“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
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包括:利润分
配方案、薪酬方案、资本预算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
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
动、财务重组、需董事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以及跟
主要股东或董事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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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书面传签形式表决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
书面传签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
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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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涉及跟主要股东或董事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
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
室、会议召集人、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
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
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就会议程序的合法性发表
意见,确保董事会的决策符合股东和本行的整体利益。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
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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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
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
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本行全体董事人数之半
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规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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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本行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如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定义参见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该等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时应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不得委托其他董事或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也不能计算在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内。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
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
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出席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行章程的授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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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本行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
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
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
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
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
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
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现场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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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现
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及列席人员的
名单;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及其他人员对有关事项的
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每位董事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
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
录。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纪要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十日或其
他经认可的时间内报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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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决议的公告与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本行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
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
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根据本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本行
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要求进行披露的,本行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会的决议应当由行长或决议执行人负责执行,并将
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
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由

                                               —15—
董事长或行长或有关执行人员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
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
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
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第三十三条 附则
       除另有明确说明,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
过”、“过”、“不足”、“低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应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
亦同。
       本规则属基本规章类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本规则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后生效,原《重
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庆银董发〔2023〕
4 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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