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3-05-17
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3-054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135 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855,480 股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限售,届
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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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更正,披露了《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更正后)》。
3、2022 年 3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3 日,以公司公告栏和电子邮箱的
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
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4、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2-036)。
5、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
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公司总股本从
202,170.17 万股增加至 203,449.67 万股。
7、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
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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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8、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公司总股本从
203,449.67 万股增加至 203,795.45 万股。
9、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6 月 2 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
期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届满。
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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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公司需同时达成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1、相比 2019-2021 年三年平均
1、以 2019-2021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 净利润,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为 70.10%;
2、2022 年公司研发和数字化投入金额不低于 5000 万 2、经审计,2022 年公司研发和
元。 数字化投入金额为 10,587.88 万
注:此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 元。
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个人绩效成就情况
1、115 名激励对象满足全部个人
(四)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比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总评划分为三个档次, 例为 100%;
1、“合格”及以上的,且构成总评成绩之一的“考核年度 2、16 名激励对象年度考核为“合
重点项目个人考核指标”达标的人员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格”及以上,但重点项目个人考
为 100%; 核指标未达标,解除限售比例为
2、“合格”及以上的,但构成总评成绩之一的“考核年度 80%;
重点项目个人考核指标”未达标的人员对应解除限售比 3、4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退居二
例为 80%; 线、离岗待退已不符合激励资格,
3、“不合格”对应解除限售比例为 0%。 仅按在岗季度考核,满足个人层
面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比例分别
为 25%、25%、50%、75%。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
件 的 135 名激励对 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4,855,480 股。
3、对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不达标,其
所获授股票的 100%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16 名激励对象未全部达标,其所
获授股票的 20%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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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4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退居二线、离岗待退已不符合激励资格,除按在岗
季度考核解除相应限售份额外,其余获授股票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上述不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31,720 股,公司后续将全部予以回购
注销。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量占已获授限制性
号 数量(股)
(股) 股票比例
董事长、非
1 刘明东 600,000 240,000 40%
独立董事
2 张良森 非独立董事 200,000 80,000 40%
3 刘中森 非独立董事 100,000 40,000 40%
4 郭风芳 总裁 480,000 192,000 40%
5 滕磊 副董事长 380,000 152,000 40%
6 许达全 执行总裁 360,000 144,000 40%
7 吴旭春 执行总裁 360,000 115,200 32%
8 颜区涛 副总裁 300,000 120,000 40%
9 朱彤 财务总监 300,000 120,000 40%
董事会秘
10 何婧 300,000 120,000 40%
书、副总裁
11 袁康 副总裁 300,000 120,000 40%
中层管理人员、三级管理人
员、技术骨干、劳模工匠和其 8,995,000 3,412,280 37.94%
他激励人员(124 人)
合计(135 人) 12,675,000 4,855,480 38.31%
注:1、上述可解除限售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及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
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
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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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35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4,855,480 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南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的调整及解除限售事项履行相关
程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的调整及解除限售事
项符合《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海南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尚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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