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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2023-10-23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14 日,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
诺的议案》,同意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股
份”、“甲方”)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自愿性锁定承诺。同日,南钢股
份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乙方”)共同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
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
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浙江万盛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2023-022)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二、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
    为了推动前述股份转让事项,2023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控股股东南钢股份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同意就拟出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事项,与复星高科共同签订《股份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对双方签订的原协议相关内容
进行修订和补充,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
持有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证券代码:603010.SH)
174,305,939 股股份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全部转让给
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亿伍仟万元整(¥2,650,000,000.00
元),该等转让价格不低于甲方投资成本与原协议签署日万盛股份收盘价对应的
标的股份市值的孰高值。乙方将受让前述标的股份并承继甲方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自 2022 年 4 月 7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的承诺。
    2、原协议生效条件均已达成,具体如下:乙方有权机构已批准上述交易及
原协议;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已批准上述交易及原协议;万盛股份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均已审议通过关于豁免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议案。
    (一)交易安排
    1、双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第三条第 1 项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大写)壹拾亿元整(¥1,000,000,000.00 元)。
    2、双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第三条第 2 项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及时共同向上交所提出确
认本次交易的申请,并于甲方收到首笔转让价款且通过上交所法律部审核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3、双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第三条第 3 项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乙方应在标的股份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亿伍仟万元整(¥1,650,000,000.00 元)(以
下简称“剩余转让价款”,为免疑义,如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进行分红,则标的
股份相应分红款应从转让价款中扣除)。乙方将标的股份质押予甲方,作为剩余
转让价款支付的担保(以下简称“万盛股票质押”)。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乙方在标的股份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之日(以下简称
“起算日”)起的六个月期间(以下简称“首六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部分或全部
剩余转让价款的,则须根据起算日(含当日)至付款日(不含当日)的实际天数,
以实际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补偿金。
为避免疑问,对于乙方未在首六个月内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剩余转让价款,乙方亦
须根据起算日(含当日)至首六个月届满之日(含当日)的实际天数,以未支付
的剩余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补偿金。
    若乙方在首六个月届满之日次日起六个月期间(以下简称“次六个月”)届
满前支付部分或全部剩余转让价款的,则除根据上述条款足额向甲方支付首六个
月的补偿金外,还须根据次六个月首日(含当日)至付款日(不含当日)的实际
天数,以实际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年化 6%的利率标准向甲方支付补
偿金。为避免疑问,对于乙方未在次六个月内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剩余转让价款,
乙方亦须根据次六个月首日(含当日)至次六个月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的实
际天数,以未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年化 6%的利率标准向甲方支付补
偿金。
    若截至次六个月届满之日,乙方仍未支付完全部剩余转让价款的,则乙方除
应根据上述条款足额向甲方支付首六个月及次六个月的补偿金外:
    (1)乙方应按次六个月届满之日次日(含当日)至乙方支付完全部剩余转
让价款及补偿金之日(不含当日)的实际天数,以逾期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为基
数按照年化 10%的罚息率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自次六个月届满之日次日起,甲方有权(但无义务)按万盛股票质押
的证券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标的和/或抵押标的,并以所得价款清偿逾期的
剩余转让价款、本协议项下的应付补偿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
用和开支。
    4、双方一致同意删除原协议第八条第二点。
    5、甲方应配合乙方于标的股份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完成甲方提名的万盛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相关职务。
    (二)补充协议生效条件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并自甲方董事会、乙方有权机构审批通过之日起生
效。
    (三)本补充协议的效力
    1、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2、变更和解除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补充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
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约定生效前仍按原协议和本补充协议执行。
    (2)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补充协议无法
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补充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3)协议双方对本补充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
    3、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补充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四)其他
    本补充协议为对原协议的变更和补充,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任何不一致
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均应继续适用原协议的条款。
    三、其他说明
    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事项尚须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合规性确认后方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
续,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交所网站。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