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12-0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
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
资金。
第五条 为控制风险,委托理财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或
结构性存款产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进行
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
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投资理财金额总和不得
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或绝对金额1000万元
人民币以下,应当提交董事长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
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需按照《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业务,还应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与关联
交易相关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
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
应对措施。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
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筛选投资对象。严格遵循审慎原则,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二)负责投资前的评估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
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进行
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提出和上报委托理财业务方案。汇总委托理财业务的评估论证情况以
及建议,拟制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
批。
(四)负责实施经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方案。协助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受托方签订
书面或电子协议、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文件,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并根据相关文件,办理开设和管理委托理财相关账
户、资金调入调出、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等有关事宜。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应
及时将相关实施情况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
(五)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建立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台账,持
续跟踪和分析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等,密切关注交易对
方的重大动向,如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领导汇
报,必要时由公司董事长向董事会汇报。
(六)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合
同或协议、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七)负责根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交易等
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正确的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
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六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做好风险把控,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选择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财务中心应及时关注投资产品,若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
减值风险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检查和
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等知情
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在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或者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
式向其他个人或组织泄露、透露,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需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四)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委托理财业务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