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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12-0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简称“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

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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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就提名董事、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者建议;

   (五)就任免董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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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在

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提名委员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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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

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

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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