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12-0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简称“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
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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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就提名董事、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者建议;
(五)就任免董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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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在
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提名委员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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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
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
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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