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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帝股份: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9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龙广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审阅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哈尔
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的材料,现
场核实股东信息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形成了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摘要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以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2.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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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日报》进行披露。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表决方
      式、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14 点 00 分,地
      点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 11 号,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二楼会议室。

5.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6.    2023 年 5 月 18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鲍玖青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止 2023 年 5 月 1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5177997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 27.00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21300 股,占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8987%。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5190127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 3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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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2.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
      决。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1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
      律师清点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1853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议案
             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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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1853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议案
            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76%。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1853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议案
            表决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1853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议案
            表决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18672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议案
            表决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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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518672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议案
             表决通过。

      7)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18672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议案
             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703%。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18672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议案
             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703%。

    上述议案中《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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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