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赛福天: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09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

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股东签名册、会议议案等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进行了现场见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情况等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如下意见: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审议通过的《关

于提请召开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对象及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直接持有公司 28.91%股权的股东苏州吴中融泰控

股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议

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

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投票方式、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并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97,179,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3.8557%。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

                                   -3-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所代表的股份数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

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

程序,表决通过了: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9、《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10、《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4-
                                                              法律意见书


票的议案》。

    经查验,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