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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3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邮编 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电话/Tel:+86 20 2826 1688 传真/Fax:+86 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杰、杨小颖(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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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
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1.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会议召开二十日
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
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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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东莞市松
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总部二路 13 号汇富中心 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谭
栩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2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110,458,57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3.4456%。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 2 名,代表股份 7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4%,通过网络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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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2.列席会议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参会方式
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536,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4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536,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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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9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4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536,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4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58,5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89%;反对 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478%;反对 7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2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536,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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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4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536,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4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关于 202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536,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4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八)《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536,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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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4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九)《关于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536,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4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关于 2023 年度期货交易额度授权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58,5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89%;反对 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478%;反对 7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2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授权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536,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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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98.984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二)《关于对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536,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4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三)《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536,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4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536,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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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98.984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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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章小炎                                 刘   杰




                                                     ______________

                                                         杨小颖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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