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 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 14 点 00 分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 66 号华脉国际 广场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3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13 时至 15 时;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 时 15 分至 15 时。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463,56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55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170,3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73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93,2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2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083,7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7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7,462,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7,462,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47,462,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7,462,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47,462,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82,53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4%;反对:1,2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7,462,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82,53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4%;反对:1,2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7,462,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关于单项全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7,462,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82,53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4%;反对:1,2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7,462,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82,53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4%;反对:1,2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7,462,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82,53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4%;反对:1,2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7,462,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20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82,53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4%;反对:1,2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35,0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1,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82,53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4%;反对:1,2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胥爱民、王晓甫,在审议该议案时胥爱民、王晓甫已 回避表决。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7,462,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7,462,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7,462,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具 体如下: 16.01 选举杨位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7,170,3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822%;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293,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178%。 16.02 选举朱重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7,170,3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822%;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293,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178%。 16.03 选举杨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7,170,3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822%;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293,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178%。 16.04 选举陆玉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7,170,3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822%;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293,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178%。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杨位钢、朱重北、杨勇和陆玉敏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17、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具 体如下: 17.01 选举吴建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47,170,3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822%;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293,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178%。 17.02 选举万遂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7,170,3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822%;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293,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178%。 17.03 选举陈益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7,170,3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822%;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293,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178%。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吴建斌、万遂人和陈益平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1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具 体如下: 18.01 选举王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47,170,3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822%;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293,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178%。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王静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