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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林电气:科林电气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12-12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控制和管理治理机制,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
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该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
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
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并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公司财务负
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
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
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
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
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公司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应安
排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
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期间有关情况
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
及时汇报。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
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
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
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因出现重大风险事项而并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年报工作风
险警示函的,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出
具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其
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
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