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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宿迁联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3年12月制定)2023-12-14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
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
论意见。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
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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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方
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
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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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五)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七)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人员支持。管
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等相关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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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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