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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股份:振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05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湖北
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及事项,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
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部分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 98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
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安排。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
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本次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安排。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能科技”)申请
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银行授信及为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占
2022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 1.99%。
    公司为首能科技提供的担保,有助于首能科技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增强
盈利能力,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对外提供
担保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合法、合理,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 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
存在违反规定的担保事项。
    同意公司为首能科技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银行授信及为综合授信
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