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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修订稿)2023-10-11  

                                                                  上市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作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振华股
份”)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及贵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1、公司名称: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 668 号

    3、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9 日

    4、注册资本: 509,016,166 元

    5、法定代表人:蔡再华

    6、联系方式:86-0714-6406329

    7、业务范围: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生产重铬酸钠、铬酸酐、
重铬酸钾、铬酸溶液、硝酸钠(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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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维生素 K3);亚硫酸氢烟酰胺甲萘醌(饲料添加剂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4 年 04 月 26 日止);批发零售乙种(硫酸)(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至 2023 年 04 月 08 日止)1、矿产品、建材、钢材、机械、有色金属;
普通货运;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
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房
屋出租。(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注: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有效期为 2023
年 3 月 27 日至 2026 年 3 月 26 日,目前公司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振华股份主要从事铬盐系列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并对铬盐副产品及其
它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是全球铬化学品行业龙头。公司主要产品有重铬酸钠、
铬酸酐、氧化铬绿、碱式硫酸铬、超细氢氧化铝及维生素 K3 等。铬盐下游应用
领域广阔,包括表面处理、颜料、鞣革、医药、染料、新材料、香料、饲料添加
剂、催化剂、化肥、陶瓷、木材防腐、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多个行业,被誉为“工
业维生素”。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资产合计                          425,379.88      398,126.22     353,277.55    200,607.57
负债合计                          159,737.16      142,497.91     136,377.51      55,481.6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261,366.49      251,794.17     216,026.20    144,378.26
股东权益合计                      265,642.72      255,628.32     216,900.03    145,125.92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70,500.48     353,380.05    299,322.91   127,841.77
营业利润                              22,552.19      48,782.42     34,915.51     17,180.75
利润总额                              22,006.28      48,348.63     33,425.68     17,111.30
净利润                                19,338.20      42,367.98     31,182.61     15,1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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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351.23      41,696.97       31,066.96     14,983.72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433.18     49,097.85       40,794.36       654.8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789.11    -31,410.07       -8,271.38    -18,660.5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603.20      -8,717.30     -37,422.24     26,927.5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614.44     10,053.21       -4,915.32      8,914.60

    4、主要财务指标

                                2023/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流动比率(倍)                    2.29              1.82             1.94           6.99
     速动比率(倍)                    1.42              1.21             1.34           5.74
   资产负债率(合并)               37.55%            35.79%           38.60%         27.6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8.41%            36.01%           37.72%         27.44%
   利息保障倍数(倍)                 13.78            15.31            10.07          49.01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7.42             11.22           16.91            8.82
    存货周转率(次)                   3.68              4.78             6.52           4.66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33,655.08         71,273.89        54,252.29      25,796.52
       (万元)
   归母净利润(万元)             19,351.23         41,696.97        31,066.96      14,983.72
 扣非归母净利润(万元)           19,821.61         42,820.52        31,784.49      14,327.16
       综合毛利率                   26.64%            27.07%           24.96%         30.21%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0.17              0.96             0.80           0.02
        (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09             0.20            -0.10           0.21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              2.75%             3.01%            2.76%          3.36%
    注: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资本化利息);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账面价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
地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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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总股本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总股本数;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铬铁矿价格波动风险

    铬铁矿是公司生产铬盐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之一。铬铁矿在全球分布极不均
衡,国外资源较为丰富,目前全球已探明铬铁矿储量约 75 亿吨,主要分布在南
非、津巴布韦、哈萨克斯坦、芬兰、土耳其和印度等国家。国内储量较少,主要
分布于西藏、甘肃、内蒙古、新疆等地区。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供应商采
购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但由于铬铁矿主要依赖进口,不排除
未来国外主要铬铁矿生产企业因销售策略及出口限制等因素,造成铬铁矿价格出
现非理性上涨的可能,进而导致公司业绩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2、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的铬盐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表面处理、颜料、鞣革、医药、新材料、
染料、香料、饲料添加剂、催化剂、化肥、陶瓷、木材防腐、石油天然气开采、
军工等行业,且应用领域尚在进一步延伸和拓展中。铬盐应用领域的广泛性,使
其不对个别行业形成严重依赖,因而有利于缓解单一行业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
响。但如果宏观经济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下游行业普遍受周期性影响而发展变缓,
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涉及到资金筹措、人才培训、安装调试等多
个环节,工作量较大,需要协调的环节较多,任何环节出现纰漏均会给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带来风险。

    此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期间宏观政策环境、
行业竞争情况、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市场容量发生不利变化等因素会导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一定的风险。

    4、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风险

    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了公司审慎的可行性论证,但项目实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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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仍可能存在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使得最终实际达到的投资效益与估算
值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差距。项目建设完成后,如果市场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产品
无法顺利实现销售,或者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达不到预期水平,都有可能影响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5、部分土地、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民丰化工、厦门首能、旌达科技
存在部分土地、房产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情况,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主要涉及
发行人及子公司少数非核心产品的厂房以及食堂、库房、罐区等部分辅助设施;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主要涉及民丰化工的食堂区域、厂门外公路等地块。

    就上述事项,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已分别出具
说明,确认振华股份、旌达科技、民丰化工土地房产权属清晰,未侵害任何第三
方权益,亦不存在任何投诉及与第三方纠纷的情形,同意相关主体继续使用,不
会要求拆除。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厦门
首能报告期内未受到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处罚。

    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办理相关权属证书,但若未来不能顺利办理相关产权证
书,公司存在相关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6、行业监管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国家对铬盐系列产品及相关副产物的生产实施多项行业监管政策,如投资审
批制度、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工艺技术要求、安全质量标准等。如果上述政策发
生变化,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可能面临因无法取得或达到相关要求而影响正常
经营的风险,也会面临新投资项目或技改项目未获审批通过或无法获得环境保护
行政许可而不能实施等行业监管方面的风险。

    7、环保风险

    公司所处的铬盐行业是国家环保政策重点监控的行业之一。公司的生产经营
须遵守多项有关空气、水质、固废处理、公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法律和法规。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产量超过核定产能的情形。公司对于生产过程
中所产生的污染物均已采取了处理措施,不存在污染物排放量超出环评审批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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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总量要求的情形,报告期内不存在环保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但若未来公司出现因环保设备故障、人为操作不当等导致的环境污染
或在环保政策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达到相应的要求等情形,可能存在受到环保主
管部门处罚风险。

    8、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境外销售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 8.21%、6.95%、
11.41%和 11.30%,境外采购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21.99%、19.21%、
13.65%和 23.33%。未来,如果国家的外汇政策发生变化,或人民币汇率水平发
生较大波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9、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公司目前信用政策较为严格,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周转率较快,
公司销售货款可及时收回用以补充营运资金。但随着销售规模及销售区域的不断
扩大,公司可能需要利用更为宽松的信用政策以吸引新客户、保持老客户,从而
导致公司应收账款科目余额增加。如个别客户经营状况发生恶化,支付能力下降,
公司存在部分货款不能正常收回的风险。

    10、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公司需根据约定的可转债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部
分偿付利息及兑付到期本金、并在触发回售条件时兑现投资者提出的回售要求。
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可能无
法达到预期的收益,从而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
时足额兑付能力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兼具债券属性和股票属性。
其二级市场的价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
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向下修正条款及投资者的预期等多重因素的影
响。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流通的过程中,价格波动较为复杂,甚至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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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波动。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价格波动风险,以及可转债产品的特殊性,以便
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利率风险

    本次可转债采用固定利率。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
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
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
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4)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的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社会形势、
汇率、投资者的偏好和心理预期都会对其走势产生影响。如果因上述因素导致可
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息,从而增加公司
财务费用和资金压力。

    尽管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
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
较高者。如果公司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公司未能及时向下
修正转股价格或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
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可转债回售
或在持有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5)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本次可
转债债项信用等级为 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
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
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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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

    公司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
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已发行的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
而增加投资风险。

    二、申请上市证券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621.00 万元(含
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
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七)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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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八)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
体优先配售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具
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由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在
发行前协商确定发行方式,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三、保荐人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樊灿宇和郭旺辉。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
下:

       樊灿宇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
会计师。主持及参与了盾安环境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国重汽 2020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闻泰科技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铜陵有色发行股份/可转债收购
中铁建铜冠并募集配套资金、华润三九收购昆药集团、中国能建 A 股上市暨吸
收合并葛洲坝、南大环境创业板 IPO、闻泰科技发行股份收购安世半导体并募集
配套资金、浙富控股发行股份收购申联环保、首旅酒店收购并私有化如家酒店、
居然之家重组上市、奥赛康药业重组上市、青海春天重组上市、利亚德发行股份
收购励丰文化及金立翔并募集配套资金、力源信息发行股份收购鼎芯无限、智路
建广联合体重整投资紫光集团取得紫光股份及紫光国微控制权、新里程健康重整
投资取得恒康医疗控制权等项目。

       郭旺辉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非执业
注册会计师。主持及参与了农心科技 IPO、保丽洁 IPO、联合水务 IPO、晶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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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2022 年可转债、申昊科技 2021 年可转债、通威股份 2021 年可转债、天合光
能 2021 年可转债、通威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郑敬元,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经理,北京大学硕
士,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 2 年。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盾安环境非公开发行项
目、格力电器收购盾安环境、战略投资人参与紫光集团破产重整涉及的收购紫光
股份、紫光国微控制权等项目以及多个股权融资、并购重组项目的方案论证和尽
职调查工作。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程益竑、冯锦琰。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
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与
发行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 1,007,456 股,持股比例为 0.20%。

    除上述情形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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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
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人同意推荐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
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推荐
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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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
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
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3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该次会
议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议案。

     2、2023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该次会
议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议案。

     3、2023 年 5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
代表持股总数 260,053,086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1.09%,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议案。

     4、2023 年 10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该次
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主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符合法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上市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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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
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
形。

       2、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修订过程,均经股东大
会批准,现行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荐
人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
并查阅了最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等文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查阅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发表的相关意见,独立
董事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查阅了发行人的组织架构设置,发行人设置了健全
的组织架构。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4,983.72 万元、31,066.96 万元和
41,696.97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29,249.22 万元。假
设本次发行不超过 40,621.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 3%的票面利率测算,
公司每年需支付利息不超过 1,218.63 万元,低于发行人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
年的利息。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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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含铬废渣循环资源
化综合利用项目”、“超细氢氧化铝新型环保阻燃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不
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

    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将严格按照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
用。公司已制定《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明确规定如公司拟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上述相关规定。

    (4)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铬化学品、维生素 K3 等铬盐联产产品、超细氢氧化铝等铬盐
副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主营包括重铬酸钠、重铬酸钾、铬酸酐、氧化铬绿、
碱式硫酸铬、精制元明粉、铬黄、金属铬、超细氢氧化铝及维生素 K3 等产品及
服务。公司是全球规模最大的铬盐生产企业、维生素 K3 的生产能力位居全球前
列。目前,公司拥有湖北黄石和重庆潼南两大生产基地并拥有“民众”、“楚高”
两大业内著名品牌,铬化学品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持续
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情形

    根据保荐人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下述不得公开发
行公司债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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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
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的说明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
债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修订过程,均经股东大
会批准,现行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荐
人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
并查阅了最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等文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查阅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发表的相关意见,独立
董事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再融
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公司经审计的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4,983.72 万元、
31,066.96 万元和 41,696.97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29,249.22 万元。假设本次发行不超过 40,621.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 3%
的票面利率测算,公司每年需支付利息不超过 1,218.63 万元,低于公司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
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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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 265,642.7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 261,366.49 万元,
应付债券余额为 0.00 万元。以本次发行债券 40,621.00 万元进行计算,本次发
行完毕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15.29%,占最近一期末归
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 15.54%,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7.66%、38.60%、35.79%及 37.55%;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654.83 万元、40,794.36
万元、49,097.85 万元及 8,433.18 万元,资产负债率符合公司业务模式特点,现
金流量情况正常。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
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 2-00240 号、大信审
字[2022]第 2-00269 号和大信审字[2023]第 2-0039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4,983.72 万元、31,066.96 万元、41,696.9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14,327.16 万元、31,784.49 万元、42,820.52 万元。

    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0.56%、
15.69%、17.89%,2020 年、2021 年、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0.13%、16.05%、18.38%;上述两者取低值进行平均,三年
的均值为 14.57%。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四)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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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
第十条、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经保荐人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
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
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保荐人核查,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
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
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
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保荐人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
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
制度,对财务管理体制、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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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职责和权限、审计工
作程序、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
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 2-00241 号、大信审字[2022]第 2-00270
号和大信审字[2023]第 2-00397 号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的规定。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经保荐人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末,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5,343.86 万元,
占报告期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5.87%,低于 30%,公司最近
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
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经保荐人核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
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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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三)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相关
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
形

     经保荐人核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
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
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含铬废渣循环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超细
氢氧化铝新型环保阻燃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含铬废渣循环资源化综合
利用项目”、“超细氢氧化铝新型环保阻燃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
行贷款项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3-2-19
                                                                   上市保荐书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
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
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含铬废渣循环资源化
综合利用项目”、“超细氢氧化铝新型环保阻燃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还银行贷款项目”,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621.00
万元(含 40,621.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资金金额
 1      含铬废渣循环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                 28,000.00    11,790.00
 2      超细氢氧化铝新型环保阻燃材料项目               18,000.00    16,645.00
 3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12,186.00    12,186.00
                          合计                        58,186.00    40,621.00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
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
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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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
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发行人主要从事铬化学品、维生素 K3 等铬盐联产产品、超细氢氧化铝等铬
盐副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包括“含铬废渣循环资源化综
合利用项目”、“超细氢氧化铝新型环保阻燃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
银行贷款项目”,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符合下游市场发展的需求,融资规
模具有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
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6、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款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人核查了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具体如下: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
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债券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根据中证
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鹏信评【2023】第 Z【669】号 01 信用评级
报告,振华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
级展望为稳定。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2-21
                                                               上市保荐书


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
效条件等。

    (6)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3-2-22
                                                                 上市保荐书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
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
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
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为计
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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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8)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
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为计
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3-2-24
                                                               上市保荐书


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为计
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①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3-2-25
                                                               上市保荐书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一条“可
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
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7、本次发行的转股期限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人核查了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
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
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8、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保荐人核查了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
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
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
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
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


                                 3-2-26
                                                                       上市保荐书


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
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八、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1、持续督导期
                            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息
2、督促发行人规范运作
                            披露等制度,督促发行人规范运作。
                            督导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的规
3、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1、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相关披露事项进行核查并
                            发表专项意见,包括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
                            就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
4、对重大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
                            意见并披露:
                            (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 80%或者被强制
                            平仓的;
                            (三)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定期现场检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事
                            项进行定期现场检查。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保荐代表
                            人持续督导工作的,督促公司改正,并及时报告交易所。
                            2、专项现场检查:出现下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
                            人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
                            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5、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3-2-27
                                                                        上市保荐书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项。
                            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6、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
                            或者补充,并向交易所报告。
                            1、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
7、督促整改                 严重的,向交易所报告。
                            2、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于
                            披露前向交易所报告。
                            有充分理由确信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规定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
8、虚假记载处理
                            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
                            向交易所报告。
                            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
9、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完   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
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完结的    2、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
保荐工作                    荐机构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并继续完成
                            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九、其他说明事项

    无。

     十、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证券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
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2-28
                                                                上市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郑敬元




 保荐代表人:
                             樊灿宇                   郭旺辉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江禹




 保荐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