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海汽集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规定2023-11-21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占用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海南
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与公司间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关联方”,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所
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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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
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互相提供劳务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
得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
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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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
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
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
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
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
计部门应当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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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
生。
第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
保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规定》进行决策
和实施。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及时偿
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
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第十三条 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
长为组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
人为组员,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相关清查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
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
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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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
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
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含)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所持股份采取司法冻结等措施,具体偿
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当依法制定清欠
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理、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者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
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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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将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公司
原《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规定》(海汽
发〔2016〕16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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