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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华辰:江苏华辰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07-29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
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
资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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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
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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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应当在
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并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
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
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
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邮箱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
动。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充分关注
上交所规定的投资者关系网络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
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
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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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根据上交所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分工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证券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日常事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上交所对董事会秘书的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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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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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
上交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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