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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嘉时代: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2023-12-13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
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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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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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单笔金额达200万元以上,但低于1000万元,并且连续12个月内捐赠
所涉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的对外捐赠;

   (七)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有息贷款;

   (八)审议低于1000万元的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或财务资助事项。

   上述交易若达到需有股东大会审批的标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公司章
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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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单笔金额低于200万元,并且连续12个月内捐赠所涉及金额累计低于
2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的对外捐赠;

   (四)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本条第(一)项职务的,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
行使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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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
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和相关列席人员。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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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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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委托和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如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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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和非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就有
关议案发表意见,并有权要求将意见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章     会议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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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
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书面投票或举手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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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的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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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的
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或所发表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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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七)审议时向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妥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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