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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能科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4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
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
状况,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本次发行方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相关事宜。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金
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为了规范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
士与保荐人、相应拟开户银行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桓、赵雪媛、屈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