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5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发行基本信息 可转债代码 113679 可转债简称 芯能转债 原股东配售代码 753105 原股东配售简称 芯能配债 转债申购代码 754105 转债申购简称 芯能发债 发行日期及时间 (2023 年 10 月 26 日)(9:30-11:30,13:00-15:00) 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0 月 25 日 原股东缴款日 2023 年 10 月 26 日 摇号中签日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发行价格 100.00 元 发行总金额 88,000 万元 原股东可配售量 88 万手 转债申购上限 1,000 手 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科技”、“发行人”、“公司”) 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 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6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20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 证发〔2023〕34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指南第 2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上证函〔2021〕32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 4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 1 承销备案》(上证函〔2023〕651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芯能转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 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请 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实施细则》。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原股东优先配售特别关注事项 (1)原股东优先配售均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进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向原股东优先 配售证券,不再区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则上原股东均通过上 交所交易系统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清算交 收及进行证券登记。原股东获配证券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证券。 本次发行没有原股东通过网下方式配售。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及缴款日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T 日),所有原股 东(含限售股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T 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53105”,配售简称为“芯能 配债”。 (2)原股东实际配售比例调整。本公告披露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 0.001760 手 /股为预计数,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 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 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前(含 T 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 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请投资者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仔细核对其证券账户内“芯 能配债”的可配余额,作好相应资金安排。 2 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若原股东有效 认购数量小于认购上限(含认购上限),则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 (3)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500,000,000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全部可参与原股 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 0.001760 手/股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 转债上限总额为 88 万手。 2、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T 日), 网上申购时间为 T 日 9:30-11:30,13:00-15:00,不安排网下发行。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2023 年 10 月 26 日(T 日)申购时缴付足 额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在 2023 年 10 月 26 日(T 日)参与优先配售后 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 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 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申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 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 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 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 无效申购。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含 T+3 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 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 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 日终为准。 4、2023 年 10 月 27 日(T+1 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海 3 证券报》刊登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转换公司债 券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 告》”)中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 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23 年 10 月 27 日(T+1 日),根据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保荐人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5、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 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10 月 30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 1 手或 1 手整数倍的可转债,投 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 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手。网上投资者 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6、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 揭示书必备条款》。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 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 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 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 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 过 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7、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 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 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发行人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 内择机重启发行。 4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88,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协议 进行包销,包销基数为 88,000 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 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 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26,400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 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 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8、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放 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的 次数合并计算。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 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 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 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 者进行统计。 9、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10、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 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 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 本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11、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可能因发行人经营管理或者财务状况等因素而出现下 调,继而影响可转债的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跟踪评级报 5 告。 12、可转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转股价格、赎回以及回售 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情况较为复杂,可能 出现跌破发行价、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交易价格低于面值等情 况。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1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全部来源于新增股份。 14、公司聘请招商证券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受托管理协议。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1、向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 实行优先配售。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芯能配债”, 配售代码为“753105”。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1.760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转换成手数,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1760 手可转债。 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2)原股东持有的“芯能科技”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 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 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 2、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申购简称为“芯 能发债”,申购代码为“754105”。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 手(10 张, 1,000 元),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 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芯能转债申购的, 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芯能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 6 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重要提示 1、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146 号 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芯能转债”,债券代码为“113679”。 2、本次发行 88,000 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880 万张, 88 万手。 3、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 式进行。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芯能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760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 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10 张)为 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发行人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53105”,配 售简称为“芯能配债”。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 原则取整。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 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 的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5、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500,000,000 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 发行优先配售比例 0.001760 手/股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88 万手。 6、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 购,申购代码为“754105”,申购简称为“芯能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7 手(10 张,1,000 元),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 手的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 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 购无效。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7、本次发行的芯能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芯能转债上市首 日即可交易。投资者应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8、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 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9、投资者务请注意公告中有关“芯能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申购时间、 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票面利率、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 处理等具体规定。 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 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芯能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本公告仅对发行芯能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 芯能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芯能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浙江 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 2023 年 10 月 24 日(T-2 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 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2、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 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可 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 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率波动导致可转 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 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8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发行人、芯能科技、公司 指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债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 芯能转债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88,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88,000 万元,票面 本次发行 金额为 1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公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登记日(T-1 日) 指 2023 年 10 月 25 日 指 2023 年 10 月 26 日,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 优先配售日、网上申购日(T 日) 售、接受网上投资者申购的日期 指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 原股东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指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 有效申购 购,包括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数量符合规定等 指原股东优先配售转债可认购数量不足 1 手的部分 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 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 精确算法 出不足 1 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 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 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 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元 指人民币元 9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88 万手 (880 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9 年 10 月 25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2.00%, 第六年 2.5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 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10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 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信用评级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八)信用评级机构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转股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11 月 1 日,T+4 日)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5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起至债券到期日(2029 年 10 月 25 日)止(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 11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 (十一)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3.10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不存在向上修正条款。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十二)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 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 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 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12 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 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 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 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 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 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13 执行。 (十四)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 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以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五)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最 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 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5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4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十六)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 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 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被中国证监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 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15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 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十七)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 A 股股票 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八)可转债发行条款 1、发行时间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 (T 日)。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500,000,000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500,000,000 股。若至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T-1 日)公司可参与配售 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公司将于申购起始日(2023 年 10 月 26 日,T 日)披露可 转债发行原股东配售比例调整公告。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 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 16 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T-1 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 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 额不足 88,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本次发行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组织本次发行承销工作,天 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分销商。 4、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5、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芯能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芯能转债将于上 市首日开始交易。投资者应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 6、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认 购金额不足 88,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 88,000 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 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 额为 26,400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 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 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7、上市安排 17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 将另行公告。 8、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2023 年 10 月 24 日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 T-2 日 周二 告》 2023 年 10 月 25 日 网上路演 T-1 日 周三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刊登《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10 月 26 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金) T日 周四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刊登《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T+1 日 周五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023 年 10 月 30 日 T+2 日 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投资 周一 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2023 年 10 月 31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T+3 日 周二 果和包销金额 2023 年 11 月 1 日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周三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 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500,000,000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500,000,000 股。若至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T-1 日)公司可参与配售 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公司将于申购起始日(2023 年 10 月 26 日,T 日)披露可 转债发行原股东配售比例调整公告。 (一)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芯能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 18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芯能科技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760 元面值可 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1760 手可转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 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500,000,000 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 行优先配售比例 0.001760 手/股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88 万手。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原则取整。 (二)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T 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如遇重 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配售代码为“753105”, 配售简称为“芯能配债”。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数量 原股东优先认购 1 手“芯能配债”的价格为 1,000 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 位为 1 手(1,000 元),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 申购量获配芯能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 认购无效。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芯能配债”的可配余额。 原股东持有的“芯能科技”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 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配股业 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1)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芯能配债”的可配余 额。 19 (2)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 认购。 (3)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 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 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 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4)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 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三)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 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 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一)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 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 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 91 号)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数量 本次芯能转债的发行总额为 88,000 万元。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 数量请参见“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十八)可转债发行条款”之“3、 发行方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 20 (四)申购时间 2023 年 10 月 26 日(T 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内,即 9:30- 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 进行。 (五)配售原则 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委托申购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 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芯能转债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1、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 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芯能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 动按每 1 手(10 张,1,000 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 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 1 手芯能转债。 (六)申购办法 1、申购代码为“754105”,申购简称为“芯能发债”。 2、申购价格为 100 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 手(10 张,1,000 元),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 手的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 数量上限为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各自 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 定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 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 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 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21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 个证券账户参与芯能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芯能转 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 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 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5、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6、投资者在 T 日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七)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 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 2023 年 10 月 26 日(T 日)(含 该日)前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 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 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到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 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 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 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八)投资者认购债券数量的确定方法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无需进行摇号抽签, 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可转债;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总 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按摇号抽签结果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 签号码认购 1 手。 22 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九)配号与抽签 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 数量。 1、申购配号确认 2023 年 10 月 26 日(T 日),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 易的证券公司在申购时间内进行申购委托。上交所将于 T 日确认网上投资者的 有效申购数量,同时根据有效申购数据进行配号,按每 1 手(10 张,1,000 元) 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3 年 10 月 27 日(T+1 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 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23 年 10 月 27 日(T+1 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 券报》刊登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3 年 10 月 27 日(T+1 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 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2023 年 10 月 30 日(T+2 日)将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数量 2023 年 10 月 30 日(T+2 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 券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芯能转债的数量。每一 中签号码认购 1 手(10 张,1,000 元)可转债。 23 (十)中签投资者缴款 2023 年 10 月 30 日(T+2 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 的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 1 手或 1 手整数倍的可转债,不足部分视为放弃 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 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一)放弃认购可转债的处理方式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可转债由保荐人(主 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 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的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 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 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 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证 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 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 计。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 详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T+4 日)披露的《浙江 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结算与登记 2023 年 10 月 31 日(T+3 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 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网上发行芯能转债的债权登记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主 24 机传送的中签结果进行。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合计不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 行原因,并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88,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88,000 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 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 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26,400 万元。当包销比例 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 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 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择机重启发行。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 ( T-1 日 ) 上 午 10 点 -11 点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中 国 证 券 网 (http://roadshow.cnstock.com)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内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 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25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皮都路 9 号 电话:0573-87393016 联系人:张健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电话:010-60840822、010-60840824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4 日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4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