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邮编:400023 8th Floor, Pingan Fortune Centre, No.25 West Avenue, Jiangbei Town,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 电话/Tel: +86 23 8679 8588 6775 8383 传真/Fax: +86 23 8679 8722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三年八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2 第二节 《问询函》回复................................................................................................ 4 第三节 签署页............................................................................................................ 14 1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节 引言 致: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专项法律顾问,就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重 庆)事务所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神 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重庆) 事务所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为“原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印发 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552 号《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 要求,本所律师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问询函》提出的 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应与《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 2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调整与 增加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限于神驰机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节 《问询函》回复 《问询函》问题 2:关于经营合规性 根据公司公告,公司收到重庆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和上交所的纪律处分显 示,1)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实际结果与信息披露不符,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激励 对象中,有 25 人系发行人非公司员工而不符合授予条件,其中 16 人系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艾纯控制的公司员工,另外 9 人系为公司提供潜在 客户产品需求信息等业务支持的外部人员,追溯调整股份支付费用后 2022 年归母 净利润调减 154.47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0.75%;2)公司与关联方重庆五谷通用 设备有限公司 2021 年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 997.87 万元,但公司未依规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董事会才进行补充审议,并于 4 月 25 日进行补充披露。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 2021 年的股权激励是否涉及资金占用等利益输送 行为,调整股份支付费用后对财务报表的影响;(2)最近 36 个月发行人及其董 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受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监管措施, 具体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 2021 年的股权激励是否涉及资金占用等利益输送行为,调整股份 支付费用后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 2021 年度股权激励相关公告; 2.获取发行人关于 2021 年度股权激励事项的专项说明; 3.获取发行人 2021 年度股权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薪酬发放记录、社保/公积 金缴纳记录; 4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获取在股权激励授予时点为非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对象向公司缴纳股权激 励款项的银行回单、发行人收回收益及支付回购款的银行回单及回购注销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证明等相关资料; 5.查阅申报会计师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 核报告或专项说明; 6.查阅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出具的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回复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的股权激励是否涉及资金占用等利益输送行为 1.2021 年股权激励实际授予情况 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登记工作,实 际授予登记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日:2021 年 7 月 23 日 (2)首次授予价格:11.78 元/股 (3)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的 A 股普通股 (4)实际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 激励对象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 占激励计划授予日公 (人) (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200 303.11 85.84% 2.07% 2.2021 年股权激励事项的整改情况 5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针对发行人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登记的 200 名激励对象中存在 25 人为非公司员工的情形,发行人已及时进行了整改,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 (1)收回收益、回购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回部分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已获收益并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议案。对于不符合授予条件的 25 名股权激励对象,其中 3 人于 2022 年离职, 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均未解除限售,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对其持有的 4.34 万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剩余 22 人已将其已解除限售的股票 32.48 万股全部 减持,获取收益 234.18 万元,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将该部分收益全部收回,并 于 2023 年 6 月回购注销了其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8.72 万股。 (2)追溯调整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在 2022 年度原财务报表中一次性冲回上述股权激励对象 2021 年及 2022 年已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精确核算股权激励事项对公司财务情况的影响,公 司对 2021 年已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及相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追溯调整, 并对应调整 2022 年股份支付费用。 (3)内部问责 2023 年 4 月,公司已对本次违规行为涉及的相关人员董事长艾纯、监事李玉 英进行内部问责,采取了取消李玉英年度评优和职级晋升资格、扣减以上两人年 终奖金百分之五十等惩戒措施,并责令其进一步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 强规范意识和水平。 3.公司 2021 年的股权激励是否涉及资金占用等利益输送行为 发行人 2021 年股权激励实际授予登记的 200 名激励对象中存在 25 人在股权 激励授予时点为非公司员工,主要系因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经办人员对股权激励业 务的相关法规不熟悉,出于激励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人员之 目的考虑将该等人员纳入激励对象名单。该等人员包含部分凯米尔动力、五谷通 用、神驰科技员工及其他人员,其中:(1)凯米尔动力和五谷通用原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艾纯控制的公司,为解决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一直计划将凯米 6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尔动力、五谷通用收购至上市公司体系内,因此将凯米尔动力、五谷通用 7 名核 心员工纳入激励对象名单。2023 年 4 月,公司完成收购凯米尔动力和五谷通用; (2)神驰科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艾纯控制的公司,主业为房地产开发业务,在建 筑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人员。鉴于公司后续新建项目存在大量的厂房建设 工作,而公司自身不拥有建筑管理方面的人员,计划从神驰科技招聘部分员工, 因此公司将拟招聘的 8 名神驰科技员工纳入激励对象名单;(3)其余人员(包含 北泉面业员工 1 名及其他人员 9 名)系为发行人各子公司提供了潜在客户产品需 求信息、市场参与机会信息以及紧俏零部件采购信息等业务支持的人员。前述人 员均已在 2021 年股权激励权益登记日前完成了全部股权激励款项的缴纳。 发行人已积极采取收回收益、回购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追溯调整 股份支付费用及内部问责措施,完成了上述相关事项的整改,不涉及资金占用等 利益输送行为。 此外,根据四川华信出具的《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 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川华信专(2021)第 00239 号)、《神驰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川 华信专(2022)第 0716 号)、天职国际出具的《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天职业字[2023]21250-4 号),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 2021 年的股权激励不涉及资金占用等利益输送行为。 (二)调整股份支付费用后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因 2021 年股权激励调整事项涉及的金额低于重要性水平,公司在 2022 年度 原财务报表中一次性冲回上述股权激励对象 2021 年及 2022 年已确认的股份支付 费用。为精确核算股权激励事项对公司财务情况的影响,公司已在 2023 年 4 月进 行会计差错更正,对 2021 年已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及相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进行追溯调整,并对应调整 2022 年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对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追溯调整对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 年和 2022 年合并现金流量表没有影响,但对公司 2021 7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 年和 2022 年合并利润表相关项目有所影响, 具体如下: 1.对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更正金额占更 报表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正后金额比例 递延所得税资产 1,491.86 -27.26 1,464.60 -1.86% 非流动资产合计 57,194.36 -27.26 57,167.10 -0.05% 资产总计 259,889.68 -27.26 259,862.42 -0.01% 资本公积 69,581.36 -181.73 69,399.63 -0.26% 盈余公积 3,146.01 15.45 3,161.46 0.49% 未分配利润 64,758.89 139.02 64,897.91 0.2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益合计 148,308.92 -27.26 148,281.66 -0.02% 股东权益合计 148,308.92 -27.26 148,281.66 -0.02% 负债及股东权益合计 259,889.68 -27.26 259,862.42 -0.01% 2.对 2021 年 1-12 月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更正金额占更 报表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正后金额比例 营业总成本 230,577.38 -181.73 230,395.65 -0.08% 管理费用 11,208.70 -181.73 11,026.97 -1.65% 营业利润 22,655.18 181.73 22,836.91 0.80% 利润总额 22,444.02 181.73 22,625.75 0.80% 所得税费用 3,043.37 27.26 3,070.63 0.89% 净利润 19,400.65 154.47 19,555.12 0.79% 持续经营净利润 19,400.65 154.47 19,555.12 0.7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19,400.65 154.47 19,555.12 0.79% 净利润 综合收益总额 19,160.10 154.47 19,314.57 0.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19,160.10 154.47 19,314.57 0.80% 综合收益总额 3.对 2022 年 1-12 月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更正金额占更 报表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正后金额比例 8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更正金额占更 报表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正后金额比例 营业总成本 232,765.30 181.73 232,947.03 0.08% 管理费用 12,005.59 181.73 12,187.32 1.49% 营业利润 24,595.61 -181.73 24,413.88 -0.74% 利润总额 24,527.59 -181.73 24,345.86 -0.75% 所得税费用 3,844.94 -27.26 3,817.68 -0.71% 净利润 20,682.65 -154.47 20,528.18 -0.75% 持续经营净利润 20,682.65 -154.47 20,528.18 -0.7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20,682.65 -154.47 20,528.18 -0.75% 净利润 综合收益总额 21,247.73 -154.47 21,093.25 -0.7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21,247.73 -154.47 21,093.25 -0.73% 综合收益总额 4.调整股份支付费用后对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发行人通过会计差错更正调整股份支付费用后,对 2021 年、2022 年主要财 务数据的影响金额及影响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影响金额 影响比例 影响金额 影响比例 总资产 - - -27.26 -0.01% 净资产 - - -27.26 -0.02% 管理费用 181.73 1.49 % -181.73 -1.65% 净利润 -154.47 -0.75% 154.47 0.79% 由上表可知,调整股份支付费用后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总资产、 净资产、管理费用及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及影响比例均较低,未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1 年股权激励不涉及资金占用等利益输送 行为,因 2021 年股权激励所致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涉及金额较低,对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较小,未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最近 36 个月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受到的证券监 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监管措施,具体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询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的监管措施信息; 2.查询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关于收到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文件; 3.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受到的证券 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监管措施文件以及相关整改资料; 4.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5.查阅发行人《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查阅四川华信出具的《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川华信专(2021)第 0238 号)、《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川华信专(2022)第 0175 号),天职国际出具的《神驰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21250-1 号); 7.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 本所律师核查后回复如下: (一)最近 36 个月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受到的证券 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监管措施 最近 36 个月,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受到的证券监管部 门和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如下: 序 监管 时间 相关主体 涉及事由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号 部门 因其配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6 2020/ 上交 高级管理人 1 个月内被买入卖出,构成短线交 口头警示 11/10 所 员刘吉海 易的违规行为。 2 2023/ 重庆 发行人 发行人 2021 年股权激励对象部 《关于对神驰机电股 10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27 证监 分为非公司员工,导致公告内容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局 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改正措施的决定》([2 023]14 号) 《关于对艾纯、李玉 董事长艾 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3 纯、监事李 施的决定》([2023]1 玉英 3 号) 《关于对神驰机电股 发行人与关联方五谷通用 2021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4 发行人 年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 997.87 万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 2023/ 元,但发行人未及时进行审议和 ([2023]29 号) 证监 6/19 披露,直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董 《关于对艾纯、杜春 局 董事长艾 事会才进行补充审议,并于 2023 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 5 纯、董事会 年 4 月 25 日进行补充披露。 监管措施的决定》([2 秘书杜春辉 023]30 号) 1. 发行人 2021 年股权激励对象 部分为非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不准确; 发行人、实 2.发行人部分股权激励对象不符 际控制人暨 合授予要求,导致相关定期报告 《关于对神驰机电股 2023/ 上交 董事长兼总 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6 7/6 所 经理艾纯、 3.发行人与关联方五谷通用 2021 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 时任监事李 年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 997.87 万 决定》([2023]76 号) 玉英 元,但发行人未及时进行审议和 披露,直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董 事会才进行补充审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进行补充披露。 因发行人 2021 年股权激励对象 授予时不符合条件,导致 2021 年 相关激励对象不满足股份支付费 2023/ 上交 财务总监宣 用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对 2021 7 口头警示 7/10 所 学红 年已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追 溯调整,并对应调整 2022 年股份 支付费用。因上述会计差错,导 致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发行人与关联方五谷通用 2021 《关于对神驰机电股 年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 997.87 万 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 2023/ 上交 董事会秘书 元,但发行人未及时进行审议和 8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 7/17 所 杜春辉 披露,直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董 定》(上证公监函[2 事会才进行补充审议,并于 2023 023]0124 号) 年 4 月 25 日进行补充披露。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 形。 (二)相关整改措施及有效性 11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针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配偶短线交易事项(涉及上述表格第 1 项监管 措施),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将刘吉海配偶因短线交易获得全部收益收归 公司,并对刘吉海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并要求其今后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吸取教训、提高警惕,杜绝此 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已督促并组织相关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学习,并邀请了 时任持续督导券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合规 交易等事项进行了专项培训,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 2.针对发行人股权激励相关事项以及因股权激励事项导致的定期报告信息披 露不准确(涉及上述表格第 2、3、6、7 项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发行人已采取 了收回收益、回购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追溯调整股份支付费用、内部 问责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第二节《问 询函》回复”之“一、公司 2021 年的股权激励是否涉及资金占用等利益输送行为, 调整股份支付费用后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之“(一)公司 2021 年的股权激励是否 涉及资金占用等利益输送行为”之“2.2021 年股权激励事项的整改情况”。 此外,发行人已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了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事项的专项学习,并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持续学习,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针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事项(涉及上述表格第 4、 5、6、8 项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下,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与重 庆五谷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就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 议,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发行人已 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补充披露了《关于补充确认与重庆五谷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关 12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艾纯与董事会秘书杜春辉前往重庆证监局接受了监管谈话。 此外,发行人已组织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专项培训学习,提高相关 人员规范运作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合法利 益,实现发行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针对上述监管措施所涉事项采取有效整改 措施。 (三)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在经营的各个层面建立了较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涵盖公司的日常管理及所有的营运环节,包括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 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员工奖惩制度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合法、合规运营的相关制度。 根据发行人《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在财 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行总体 良好。 根据四川华信出具的《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川 华信专(2021)第 0238 号)、《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川华信专(2022)第 0175 号)、天职国际出具的《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21250-1 号),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分别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实际控制人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发行 人已经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发行人已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有效执行。 13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陆份,无副 本。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负责人:李尚泽 经办律师:陈 滔 雷美玲 罗应巧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