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09-23
公司简称:神驰机电 证券代码:60310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9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8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8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情况 ................................................ 9
(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相关调整事项的说明 .................................. 10
(四)结论性意见 .................................................................................................. 1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1
(一)备查文件 ...................................................................................................... 11
(二)咨询方式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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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神驰机电:指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神
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流通。
4. 股本总额: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
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公司章程》:指《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7.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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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神驰机电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
独立财务顾问保证 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神驰机电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
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神驰机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
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
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
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责任。
(六)本报告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报告作为神驰机电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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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
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
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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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1、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7 月 8 日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通过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
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结果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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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
量和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
7、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回部分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已获收益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收回部分
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已获收益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12、2023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神驰机电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
销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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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限售条件。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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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 1,561,604,672.29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元为基数,公司 2022 营业收入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的解除限售考核目标为:以公司 2020 年 2,600,251,580.62 元,实际达成的营业
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收入增长率约为 66.51%,高于业绩考
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
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可解除
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外,其余 155 名激
优秀/良好 100% 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个人
合格 80% 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10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N)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 2 名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
的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该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限售期即将届满,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均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2022 年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均已达到,155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94.6092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达到相应解除限售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55 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4.6092 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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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933,200 股的 0.45%。
3、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实际解除 剩余未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
售的限制性股 限售的限制性 售的限制性股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 股票数量 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共 155 人) 315.3640 94.6092 94.6092 94.6092
注:(1)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当时公司总股本 149,701,100 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上表中数据均为
转增后的股数。
(2)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持有股票未包含在上表内。。
(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
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至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1.26 万股。因此,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人数为 155 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94.6092 万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神驰机电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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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3、《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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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