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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龙股份: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12-20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经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运
营总监、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
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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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
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
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
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
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
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回答。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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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
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
    (五) 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六) 授权委托的期限;
    (七)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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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
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
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时形成呈报董事会
的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
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
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六) 票数的表决结果;
    (七)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
董事会
    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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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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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
与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
    (一) 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 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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