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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龙股份: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3-12-28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议案一 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4
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5
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
议案四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9
议案五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
议案六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1
议案七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2
议案八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3
议案九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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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4 日 14 时 30 分
现场会议地点: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 15 号公司 1 号楼 5 楼 2 号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学真先生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选举监票人(股东代表和监事)。
    三、审议会议议案(9 项)
    1、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就以上议案相关问题的提问。
    五、对以上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六、统计表决票并由监票人(代表)宣布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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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顺利进行,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
    二、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在发言议程进行前到发言登记处进行
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议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
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
    三、股东发言、质询总时间控制在 30 分钟之内。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
次会议议题进行,且简明扼要,每人不超过 5 分钟。
    四、股东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大会表
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五、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
东身份的人员的发言和质询。
    六、表决办法:
    (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记名投票表决,对于现场投票,请对“同意”、“反对”、“弃权”只能表达一
种意见,并在相应的栏目划“√”,不符合此规定的视为弃权,股东(包括授权
代理人)在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二)股东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及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或交给工作人员,以
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三)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表决票由股东代表和监事组成的监票人参加清点,由工作人员在监票
人的监督下计票,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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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
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而
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为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
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
期自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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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
案》。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的议案》。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
届满而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为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工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自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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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 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文
字表述进行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意见。……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第八十三条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     第八十三条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取以下方式:                                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
                                            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本款规定的提名人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1、公司监事会提名;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
                                            4、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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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但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

                                           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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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一)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

                                               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方可行

                                               使: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提议召开董事

                                               会会议。(二)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1、应当披露的

                                               关联交易;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3、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

                                               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以及《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执行。
第一百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一百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 东、1/3 以上董事、超过 1/2 的独立董事、
董事长、经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等,可以提议       监事会、董事长、经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等,
或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可以提议或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会议记录上签名。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期限不少于 10 年。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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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容: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名;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三)会议议程;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董事发言要点;                        (三)会议议程;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四)董事发言要点;

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
                                             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
                                             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
                                             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
                                             载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协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助董事会开展工作。                           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一)战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五人组成,由     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

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员会。

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一)战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五人组成,

出建议;                                     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二)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并提出建议;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1/2,并由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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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二)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    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1/2,并由一名会计专业的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三)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信及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1/2,并由一名独立董

其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程序;                    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人

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     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1/2,并由一名独

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

沟通;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4、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工作进行考核;                              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各委
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内部控制
                                            员会遵照执行,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
的有效性;
                                            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6、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财务风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聘任。各专
险;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
7、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8、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

9、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10、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

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1/2,并由一名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

任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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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提出建议;

4、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人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1/2,并由一名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

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

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或方案。

2、审查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

3、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

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

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
遵照执行,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人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半数以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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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其直系亲属;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的人员;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五)为公司或者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情形的人员;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条件以外,独立董事应满足《上市公

除上述条件以外,独立董事应满足《上市公司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

独立董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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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换:                                          更换: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历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系发表书面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上述内容通知全体      声明。

股东。                                        (三)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撤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

(四)       当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等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和自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立董事的情形时,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司可以经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被免职的独立      (四)当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

开声明。                                      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

                                              董事的情形时,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司可以经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行使以下职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行使以下特

权:                                          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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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数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票权;                                        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使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

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

金分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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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

益的影响;

(十八)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欠款;

(十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

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提供材料等。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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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
                                            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定预案,报    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露。此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
                                            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
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
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出发生,公司股利分配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    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主”这一基本原则,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      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式。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条件如下:            现金支出发生,公司股利分配将坚持“以现
……                                        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现金方式优先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每年度    于股票方式。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      利。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条件如下:
有关规定拟定,拟定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每年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过半    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殊决议      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拟定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以方便股东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除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    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
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    大会以特殊决议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利
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及补充营运资金。独立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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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剩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他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除按
发表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扩大再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生产及补充营运资金。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
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 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东关心的问题。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

(六)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    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
                                            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或者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划或重大资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将导致
                                            心的问题。
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投资或经营需要时, ……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但连续任何三个会计
                                            (六)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
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数时,或者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
……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

                                            能将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投资或

                                            经营需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但连

                                            续任何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
                                            (九)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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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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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四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 公
司拟对《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
改,详见附件《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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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五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拟
对《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详
见附件《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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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六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拟
对《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详见附件《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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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七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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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八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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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九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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