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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09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
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基于个人客观独立的
立场,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
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授
予 的 激 励 对 象 总 人 数 由 1,145 名 调 整 为 1,143 名 , 拟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由
19,619,670份调整为19,606,675份。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属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第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8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中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依据《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以2023年8月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43名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9,606,675份,行权价格为55.95元/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