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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顶科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2023-08-2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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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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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三年八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854/FY/2023-63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2021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之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注销”)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 2020 年激励计划、
2021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所律
师无法独立核查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相关方
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
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
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
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与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2021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本次注销
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
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
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
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
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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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3、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公告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
告》。公司独立董事庄任艳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30-11:00,下午 13:00-
15:00)。
     4、2020 年 5 月 16 日至 2020 年 5 月 25 日期间,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5、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公告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6、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1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
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3、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告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
告》。公司独立董事庄任艳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11:00,下午 13:00-
15:00)。
     4、2021 年 5 月 7 日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期间,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5、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告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第一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根据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2021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注销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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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2021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相关事项
     (一)本次注销的依据
     根据 2020 年激励计划、2021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在行权期间内未申请行
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本次注销的数量
     根据公司的确认,2020 年激励计划中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
已到期,其中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36,611 份;2021 年第一期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其中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合计 604,513 份。因此,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 641,124 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2020 年激励计划、2021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所涉相关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2020 年激励计划、2021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所涉相关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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