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3 年 11 月 6 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 14 时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
技术开发区镇南东路 5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荣华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40,348,30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068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
均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39,423,51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0.0747 %。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4,7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2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未通过《关于向下修正“荣 23 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4.7626%;
反对:870,7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5.2374%;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持有“荣 23 转债”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曹丽慧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