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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立食品: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6-13  

                                                    证券代码:603170                  证券简称:宝立食品                 公告编号:2023-024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9           -             2023/6/20         2023/6/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0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002,5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9           -             2023/6/20         2023/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杭州臻品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驹、上海厚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宝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建荣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

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

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

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22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1823950




    特此公告。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