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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斯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4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
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提名的重大政策在形成决议前已得
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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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
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
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临时会
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召集人提议;
    (三) 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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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
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
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
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
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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