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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本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8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
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
致人数不足三人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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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战略工作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宜
的前期准备工作。战略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及战略研究人员组成。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发生第十一条所列事项时,应及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员会主
任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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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作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准备
工作,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重大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等法律文书草案上报战略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开会议,
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
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提前向委员发出会议通知的要求。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发送。

    第十八条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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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
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
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10)年。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
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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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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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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